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药品上市后的不同阶段、药品流通的不同渠道、药品的不同领域以及加强药品价格治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14条具体意见,构建分类施策、科学透明的药品定价体系。
《意见》明确,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同时,在药品流通渠道方面鼓励各类主体参与价格形成。业内专家指出,此次政策释放出从行政主导控费转向“市场决定性作用+政府有效监管”的治理思路,兼顾创新激励与民生保障,既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也为医药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
支持药企自主合理定价
《意见》从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医保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挂网价格管理等重点环节入手,分类完善价格政策,推动形成科学、透明、可预期的定价体系。
在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方面,《意见》提出实行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引导医药企业做好自评,综合多方因素自主合理定价,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分类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对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改良新药等,鼓励引导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对通用名药等其他新上市药品,引导医药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价格合理定价。同时,允许企业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适当调整价格水平。
在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的引导作用方面,《意见》进一步优化。《意见》明确,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药品,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综合首发价格合理性等因素,与医药企业谈判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匹配、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的支付标准。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非独家药品,则通过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
健全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方向深入推进。《意见》提出,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通过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规范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同时,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采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采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切实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在药品挂网价格管理方面,《意见》强调,加快建设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供应给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应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挂价,新上市药品按首发价格挂网,集采药品、谈判和竞价医保药品按协议价格挂网。同时,优化挂网规则,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体现合理价格梯度,促进不同企业生产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相对均衡。
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
根据药品流通的不同渠道,《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等措施,鼓励各类主体参与价格形成。
《意见》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差率政策。推动医疗机构及时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格,研究挂网价格与议定价格合理联动的有效方式,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积极性。
零售药店药价则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市场竞争形成。《意见》提出,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编制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引导医保药品价格更加合理。同时,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定期评估价格执行情况。
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也受到重视。《意见》提出利用网上药店信息透明、比价便利、竞争充分的特点,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异常价格,促进不同渠道药品公平合理定价。同时,引导网络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内网上药店管理。
此外,《意见》在关键领域药品价格和药品价格治理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勇指出,《意见》清晰释放出我国药品价格治理思路的重要转变。从治理逻辑看,由过去行政主导、单一控费转向“市场决定性作用+政府有效监管”,摒弃“唯低价是取”,坚持质价匹配、有升有降。从治理模式看,由部门分散、区域分割转向跨部门协同、全国统一规则,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壁垒。从治理重心看,由事后处罚转向全周期、精细化、分类管理,兼顾创新激励与价格规范。从价值导向看,由偏重民生控费转向民生保障、医保可持续与产业高质量发展三者平衡,既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也为医药创新预留发展空间。
北京商报记者 王寅浩 宋雨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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