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的“三反”法治体系更加健全,以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和人民权益的能力显著提高。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秩序遇到严峻挑战。个别国家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经济体实施“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这种打着“法治”幌子、置国际法于不顾的行径,不仅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亦对我国国家主权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从手法和频次来看,近年来外国“长臂管辖”行径有扩大化、穿透化的特点。例如,美国法院频繁绕开对中美两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直接依据美国国内法强行对中国当事人采取跨境取证、强制获取数据等单边司法措施,如不配合,则会被判“藐视法庭”并处以高额罚款。另外,外国行政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地牵扯进来,以“股权关系”“产业链关联”等借口,将传统的属地管辖通过穿透规则进行延伸,干预中国企业正常经营。安世半导体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更有甚者,连外国立法机关都在试图“分一杯羹”。如美国国会曾要求中国电信企业提交报告,以说明它们通过在美业务获取数据的情况,还发出了“国会传票”,引发了重大法律风险。

此前,在应对外国制裁、实施反制措施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主要集中于经贸领域,对更广泛领域的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缺少针对性的反制手段和阻断工具。此次公布的《条例》聚焦建立相应的阻断和反制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衔接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三反”法律工具箱,是我国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和健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重大成果。

概言之,《条例》的主要制度构建及亮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条例》建立了中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重大制度创新。《条例》第4条规定,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对等原则,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如产生管辖权冲突,则可与相关外国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这一规定与美式“长臂管辖”的单边主义、霸权思维形成鲜明对比,表明中国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做破解全球治理难题挑战的行动派。

二是《条例》建立了“恶意实体”清单,为推动或参与实施外国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量身定制”了反制措施。此前一些外国实体和个人出于私利,以不同方式或理由,在域外管辖措施中采取了推动、协助、支持等行为,侵害我国国家和企业、公民权益。对此,我国一直缺少具有威慑力的系统性法律应对手段,导致少数外国实体和个人有恃无恐、逍遥法外。在这种情况下,《条例》第8条确立的“恶意实体”清单制度,为针对相关实体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提供了抓手,可谓威慑有力、打击精准,意义深远。

三是《条例》创新性地建立了“禁执令”制度,不仅为阻断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构筑了牢固的“法律墙”,也为相关当事人依法抗辩此类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盾”。在面对外国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时,一些企业和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被迫选择配合。对此,《条例》第13条规定,如遇这一情形,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发出“禁执令”,禁止其执行外国相关措施;如拒不遵守,则须承担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此外,一些企业和当事人面对外国“长臂管辖”时,会主张其违反中国法律,并以此作为拒绝服从的抗辩理由,但相关外国机构往往会以“没有后果”为由不予采纳。在这种情况下,“禁执令”不仅有阻断效果,还可以为企业抗辩此类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

综上所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三反”法治体系更加完备、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更加完善,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也有着深远的意义。(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