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方便用水户进行财务处理,切实保障用水户合法权益,经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现就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相关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开票方式调整

自4月16日起,污水处理费调整为开具独立“不征税”发票。具体调整如下:

(一)代收污水处理费不再在水费发票备注栏注明;

(二)污水处理费发票税率栏标注为“不征税”(详见污水处理费发票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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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一)自4月16日起,用户可通过系统自行开具新发票;

(二)系统更新前已开具发票的用户,如需要重新开票,也可前往兴业路21号客户服务大厅或拨打热线电话 ,办理发票作废及重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