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非法采矿,时间长达15载,案值更是高达10亿元。这是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凯立矿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金际凯和他的数十名公司员工面临的严重指控。
“太荒唐了!我们曾连续三年是兰陵县的‘第一纳税大户’,全部经营活动都在政府的监管之下。枣庄公安机关为了抢夺我们的财产,竟然编造如此颠倒黑白的理由,他们自己相信吗?”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刘虎摄
2026年1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金际凯涉黑一案。共有37人被指控参加黑社会组织(其中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涉及的罪名包括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
庭审持续到3月5日,审理时间长达33天。无论是被告人人数、庭审时长,还是早在2024年枣庄市公安局就发布征集上述被告人犯罪线索的公告,都似乎在说明该案的重大性。
但是,该案从立案到一审庭审结束都争议不断。2023年,金际凯被枣庄市公安局以“陈岭铁矿某聚众斗殴案”异地带走。2025年6月,检方以“涉恶”起诉至法院,2025年8月又变更起诉为“涉黑”。有资深律师称,这种中途升级定性的情况极为罕见。被告人的亲属认为,从最初的办案过程开始,就不断出现让人难以理解的“异常”。他们全程旁听了庭审,从庭审中了解到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存在诸多违法办案行为。
01
“恶”变“黑”,民企老板被控犯下11罪
金际凯,山东省兰陵县人(兰陵县原名苍山县),2002年创办凯立矿业,主营铁矿精粉生产,年产30万吨;后来又组建制管公司,建成8条高频焊管生产线,年产值达18亿元;成立蔬菜产销合作社,覆盖10余乡镇,并出资260万元用于市场建设,提供无息贷款支持社员。还捐款240余万元用于修建乡村公路及公益项目,其企业曾获“百强企业”“最具爱心企业”称号。
但金际凯如今却被公诉机关指控触犯了多达十一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金际凯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最早追溯到了本世纪初。公诉机关称,从2002年至2011年是犯罪组织逐渐形成的阶段。金际凯等人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攫取巨额财富,披上了“明星企业”“纳税大户”的外衣,借机谋取了县人大代表的身份。
凯立矿业公司董事长金际凯。受访者供图
作为一位在当地有“口碑”的企业家,一夜之间成了涉黑案的主犯,其反差特别巨大。2023年9月12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其刑拘,9月14日转为“指居”。2023年12月7日,山东省公安厅指定枣庄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年3月14日,市中分局对金际凯执行拘留;2024年6月18日,枣庄市公安局二次指定市中分局对本案立案管辖。
在山东省公安厅指定枣庄市公安局管辖后、二次指定市中分局管辖之前,这近六个月的时间,也是被告人亲属质疑的地方。他们认为市中分局在该阶段的侦查行为违法,所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于法庭之外。
金际凯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37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金际凯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起诉书》还指控金际凯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十个罪名,亦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刘虎摄
金际凯的家人表示,这起罕见的“恶变黑”大案,庭审并不公开,不能刷身份证进入法院旁听,而是必须要预约,向法院报送附有身份证号码、写明与当事人关系的旁听名单,由其进行审核。而由恶势力“升格”为黑社会,原因系警方办案经费花了几千万,定性为黑社会就可以没收金际凯名下亿万资财,弥补办案亏空。“我们听闻,没收来的财产,当地财政会返还给警方60%,作为其办案经费。”
02
“非法采矿罪三起非法采矿事实均不构成”
在《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组织犯罪中,非法采矿罪是最重的。但辩护律师认为,公诉的三起非法采矿事实均不构成,依法不成立非法采矿罪。
以第一起涉嫌犯罪事实中的白水牛石后村采区非法采石为例,辩护人认为,金际凯等人并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而是使用他人许可证开采。
辩护人对金际凯等人系白水牛石后村采区的实际开采行为人、凯立矿业没有该采区《采矿许可证》不持异议,但综合在案证据,第一,白水牛石后村采区本身设置了合法、有效、真实的采矿权;第二,金泰矿业系获得采矿许可的采矿权人;第三,金泰矿业将该采区的全部开采权利转让给凯立矿业,凯立矿业使用金泰矿业的《采矿许可证》开展开采活动;第四,案涉开采活动全程公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且苍山(兰陵)县政府对借证开采一事知情,在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采矿15年期间,未予任何制止或处罚。
辩护人表示,金际凯等人系因客观因素无法自身取得许可证,故使用他人有效许可证开采,其主观意志系“持证开采”。金际凯自金泰矿业处受让该采区之初,不具备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条件,但自始约定使用金泰矿业的经营开采手续,双方是合作挂靠关系,属有证开采。根据《关于开采后白水牛石铁矿石山转让合同》,金际凯于2002年3月与金泰矿业金银山商定一次性买断白水牛石后村采区。
金际凯在法庭上辩称:“当时因为金银山的这个采矿证包括新兴镇小辛庄村的一处铁矿(当时叫金泰矿业的南采区,也叫二采区)和白水牛石后村这个矿(金泰矿业的北采区,也叫一采区),如果单独办理采矿证的话,这两个矿区的铁矿石储存量都不够办开采证的,因为不能分户,所以铁矿一直没过户,只能用金泰矿业的手续开采”“后来我就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证,2005年左右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兖州第二地质勘探院对地下铁矿石进行勘探,勘探出的地下铁矿石资源按储存量,我花了500万左右通过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把地下的铁矿石买了下来”“大约是2006年左右(开采证变更为地下开采),采矿证还是金泰矿业的名字,只是证件上开采的方式由露天开采转为露天和地下开采”。
2024年3月,枣庄市公安局公开征集金际凯案犯罪线索
金际凯的辩解,亦与金泰矿业1999年6月10日《采矿权申请登记书》《1999年6月20日苍山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概况说明》等大量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辩护人称,金际凯于2011年申请转让白水牛石后村采区的采矿权,已经通过镇、县两级政府审批,报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时,因此时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采矿权不得部分转让”的明确规定,最终未能获批通过。
辩护人表示,金际凯自合法权利人金泰矿业处受让了实际采矿的权利,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且有效。金际凯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实际享有权利。政府部门默许金际凯的借证采矿行为,金际凯形成合理信赖。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认定金际凯等人非法采矿罪成立,则依法应当对金泰矿业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03
辩护律师:庭审存在多个程序问题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第一起寻衅滋事(马家后院水库)、第四起非法采矿事实(鑫源铁矿),市中区法院先后于2025年4月27日、2025年7月2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且审判长均系本案的审判员孙启磊法官。从判决结果看,已经对被告人金际凯等人形成了有罪预断。
同样,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聚众斗殴事实(陈岭铁矿系列案),市中区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而满孝斌法官、孙启磊法官均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这说明,满孝斌法官、孙启磊法官亦已对金际凯形成了有罪预断。
而公诉人在举证质证阶段提出,(2024)鲁04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书)作为生效判决书具有约束力,不能提出相反的观点。这恰恰说明,对于前述两份生效判决,孙启磊法官不可能会改变他对金际凯等人的有罪预断,印证了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
本案是在多名积极参加者未到案的情况下开庭审判。本案是在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王凤立、杨明伟、刘富峰,积极参加者王腾飞仍在逃的情况下,以涉黑案件起诉和审判。由于他们四人的地位和作用特殊,他们的缺席导致此案审判在程序上面临难题。他们本人对指控的所有事实都无从申辩,实际上是缺席审判了四个人,这必然导致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影响。
侦查阶段,多名被告人的笔录侦查人员未能如实记录,且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多名被告人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金际凯、徐伟、马林、金帅帅、金怀启的辩护人均提出调取其当事人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合议庭仅准许金际凯辩护人的申请以及徐伟辩护人的部分申请,对其余辩护人的申请则予以驳回。庭审中,大量被告人当庭表示,他们的讯问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侦查人员存在故意虚构、歪曲供述内容的情况。
金际凯实控的凯立矿业公司人去楼空。刘虎摄
合议庭未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大量非法证据流入法庭。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徐伟、赵猛猛、马林、金怀启实施了疲劳讯问、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由此获取的相关供述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所有证人、被害人、同案被告人均未出庭作证,导致本案庭审未能实现庭审实质化,也导致法庭无法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一步核查。从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情况看,这些证人、被害人、同案被告人的相关证言、陈述、供述和辩解存在大量虚假内容,但由于他们未能出庭作证,导致16名涉黑被告人被剥夺了与这些不利于他们的证人、被害人当庭对质的机会,也使法庭无法进一步审查这些证言、陈述的合法性、真实性。
04
37人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除了庭审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多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金际凯等37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金际凯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金际凯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抢劫罪等罪名,亦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认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松散,公诉方采用“拼盘”方式,强行将金际凯的员工、亲属、朋友、合作伙伴,甚至金际凯根本不认识的人强行“拼凑”“整合”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上世纪90年代起,金际凯开始从事车辆运输、开办修理厂、蔬菜种植等生意,上述生意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的问题。据此,金际凯早期系通过合法经营积累财富。2000年左右,金际凯先后经营鑫源铁矿、白水牛石后村铁矿。白水牛石后村铁矿被指存在非法开采的问题,鑫源铁矿被指经营之初也存在无证开采的情况,但在《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生效施行之前,上述两矿不可能是非法开采。鑫源铁矿后来取得了《采矿证》。
金际凯与被告人王凤立、徐伟合伙做生意,招收杨明伟、刘富峰、陈光华等人进入公司,系基于合法经营的需要,并不是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奠定基础。公诉人称金际凯通过利益输送、家族宗亲关系等方式不断吸收新成员加入,将金怀建等人纳入,形成了总人数达到37人的犯罪组织。辩护人认为,金怀建并不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与金际凯建立联系。金怀建、金怀岭与金际凯系叔侄关系,他们三人在20世纪90年代曾合伙开办修理厂。后来,金怀建在陈岭铁矿系列案以及马家后院鱼塘案中,均系为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发生冲突,而不是为了追随金际凯。
凯立矿业公司的矿区,已经停产。刘虎摄
所谓的组织成员均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庭审中,各“组织成员”均表示,并不知道存在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也没有参加该所谓“组织”的意愿。从实际情况看,所谓组织成员,均来去自由,想走就走,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说明客观上并未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起诉书》列举的2002年至2011年期间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均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在此期间,既不存在非法采矿问题,2003年在太平村发生的聚众斗殴亦与金际凯无任何关系。
(二)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形成前,凯立矿业非法采矿价值2465万元、翔地管厂抢劫案违法所得71万元。组织成立后,凯立矿业2012年至2019年铁精粉销售收入104635万余元、后院社区土地平整项目非法采矿价值1465万余元、鑫源铁矿露天采坑恢复治理项目非法采矿违法所得2409万余元、向城镇柳峪村西泇河非法采砂销售91万余元、入股兰陵华荣矿业有限公司分红27000万元、投资淮北市东鑫矿业有限公司分红4479万余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金际凯等人的经济来源认定错误。金际凯等人并未通过所谓的“抢劫”桂花树获取利益,大部分采矿行为均具有合法性。金际凯通过入股华荣矿业、淮北市东鑫矿业等公司所获得的收益,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不存在“以黑护商”。
其次,《起诉书》对金际凯等人的经济用途认定错误。《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将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工资、奖金发放的对象是涉案公司的所有员工,而非“组织成员”,且与是否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无关。金际凯等人不存在“以商养黑”豢养所谓组织成员。
再次,《起诉书》指控,该组织提供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善后,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没有一起能够成立。金际凯等人更不存在拉拢腐蚀、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的情况。
(三)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辩护人认为,金际凯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起诉书》指控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暴力性,更不具有主动性,大多具有维权救济、正当防卫性质,完全够不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行为,明显不具备组织性。在白水牛石后村聚众斗殴案中,案发当天上午,村民聚集在凯立矿业4号矿坑闹事,向矿工投掷石块,从而引发双方第一次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金际凯才得知此事,并要求矿工撤回。然而,双方人员在金际凯与尚岩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陈光华办公室商讨对策之际,又纠集其他人员到场,导致第二次打斗。事后,凯立矿业不仅出钱赔偿村民,还被迫停工三年,而被村民打伤的矿工却未得到村民一分钱的赔偿。
《起诉书》指控金际凯等人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共31起,其中非法采矿、伪证、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盗窃、徇私枉法等犯罪事实,饲养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事实,以上共计13起,本身均不存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纵观《起诉书》指控的31起违法犯罪行为,除盗窃桂花树外,没有一起具有主动性。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及多起违法事实,大多是金际凯经营白水牛石后村矿区以及会宝岭水库期间,附近村民到矿区闹事、在水库偷鱼所引发,系对方侵权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在先,不仅事出有因,而且均是村民使用暴力行为在先。被告人被动实施的相关行为,明显具有“维权救济”或者“正当防卫”的性质。即使手段上存在一些过限过度问题,但也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陈岭铁矿聚众斗殴案,起因是冯要光等人的非法开采行为,不仅侵害了金怀建、金怀岭、金际凯等人的财产利益,而且还侵害了周边村民以及国家的利益。金怀建等人阻止冯要光等人非法开采铁石是在制止违法行为。而且,金际凯第一次得知他和马茂军合伙承包的土地被采挖后,只是安排金怀建去联系马茂军,宋金厚跟金怀建等人和对方协商,并同时嘱咐要避免与对方发生冲突。
第三起非法采矿,马林为开采河沙牟利,自行出资购买设备、聘请工人,还冒用金际凯名义向村委会声称准备开垂钓园。马林出售河沙所获得的款项均归其个人所有,金际凯未从中分得一分钱。将该起事实指控为组织犯罪,并让金际凯承担刑事责任,显属牵强附会。
《起诉书》指控的大量违法犯罪事实,无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至多造成轻伤甚至轻微伤。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犯罪,如果仅造成被害方轻伤及以下后果,连一起重伤都没有的,不宜将该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黑恶犯罪不仅要依法准确,还要尊重常识。
(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
辩护人认为,金际凯等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任何一种情形。
1.不存在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情况。2.不存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公诉机关指控,金际凯等人对群众生活生产进行干预,直接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将其重大影响深入群众生活各个方面。辩护人认为,这一观点不成立。采矿行为并没有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金际凯等人也没有影响陈岭村、会宝岭水库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金际凯创立的制管公司也已经倒闭。刘虎摄
3.不存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力甚至索贿受贿的问题,但也不能直接据此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在包庇、纵容金际凯等人。
4.不存在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金际凯和同案被告人王凤立谋取人大代表身份,相互勾结,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形成官黑勾结的链条,利用政治身份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政治掩护。辩护人认为,二人成为人大代表,系基于他们善于经营企业,对社会贡献较大,并且经过合法推选、选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际凯、王凤立的政治地位系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更无法证明他们与谁勾结获取人大代表身份。
5.《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多次私设公堂,对触及组织利益的相关人员实施审问、殴打、非法拘禁,与事实不符。
05
私宅庭院树木被贴封条,案发前还在受表彰
案发后,金际凯的亲属向中央政法委、国家监委以及山东省多个部门举报投诉、反映案件情况,希望上级部门能督促法院依法办案,不拔高、不凑数,依法公正处理该案,并严肃查处违法办案的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
《反映信》称,金际凯常年从事公益事业,为兰陵县的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显然不是“称霸一方”。自2004年以来,金际凯及其所经营的企业积极投身于兰陵县的公益事业,迄今累计捐款626万元,所捐款项被用于修建公路、石桥、水库以及用于支持亮化工程、乡村振兴项目、疫情防控。
“我从事矿产行业二十年,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功勋企业、明星企业。二十年来都不是非法采矿企业,为何到了异地办案,就突然成了非法采矿?”
金际凯在法庭上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其所在地临沂市各级政府对于金际凯及其经营的企业常年从事公益事业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从2009年到2023年,金际凯个人和所经营的企业获得了众多荣誉。颇为讽刺的是,临近案发的2022年、2023年,金际凯个人和企业都还在被表彰。
比如2022年5月,金际凯荣获2021年度“兰陵县优秀企业家”;2023年1月,企业荣获 2022年度“社会贡献爱心企业”;2023年1月,企业荣获2022年度“镇域经济发展功勋企业”。
正是因为金际凯对兰陵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峰下沟村、向城西村多名村民才签署联名信,希望司法机关给予金际凯公平、公正的判决。
金际凯亲属的反映材料称,从办案的一些细节就能看出,该案将民事案件拔高为刑事案件,十几年前已经结案的民事案件再被翻出来升级为刑事案件,属拔高凑数。企业正常经营被标榜为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甚至出现“逼迫村民吃生鱼”这样的荒诞指控。
亲属回忆,在查封资产时,有办案人员曾直接说过:“你家黑定了。”而在庭审间隙,有旁听者听到工作人员私下议论:“领导已经定黑了。”在这样的氛围下,金际凯等数十人的命运似乎不再由市场规则或法律程序决定,而是被某种预设的方向牵引。
政府工作组入驻金际凯参股的华荣矿业公司,该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刘虎摄
案发后,金际凯控制的企业体系开始全面崩塌:股权和资产被查封,员工与客户被集中调查,银行贷款无法续接,资金链断裂,数百名员工被迫遣散。而金际凯投资的一家盈利较好的企业,案发后不久就有政府工作组提前进驻企业办公。《反映信》认为,这是“未判先管”——在案件尚未宣判、事实尚未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就先行介入,难道不是提前预设结论吗?
金家庭院里栽种的树木也被警方贴上了封条。受访者提供
《反映信》称,金际凯二十年打下的基业,就这样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这样的冲击,对任何一家民营企业而言,都是灭顶之灾。案发后,由于财产被冻结,债务无法偿还,没涉案的子女也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生活成了问题。就连金家庭院里自己栽种的多棵树木都被贴上了封条,庭院里还被架设了监控。对于即将到来的一审判决能否公正,金际凯等被告人的亲属表示了担忧。
该案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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