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中断近半个世纪之久的母子关系,在法律援助的介入之下终得复原,收到“老有所养,母慈子孝”的圆满结局。这是记者日前从新邱区法律援助中心知悉的故事。
这事得从50年前说起。1976年,年龄尚小的李某遭遇了人生的变故:母亲王某因与父亲感情不和,最终离婚。经过协商,李某由父亲照顾,王某给李某寄送抚养费。王某则又经历了一段婚姻,却不幸因车祸导致瘫痪,其后老伴又去世了,生活无法自理,请人照顾看护花光了所有积蓄。
眼看生活无着,王某想到了儿子李某。几经辗转,她拨通了儿子的电话求助,却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坐着轮椅来到新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向李某追索赡养费。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意识到王某的实际困难并不是只用金钱就能解决,还需在“亲情”二字上下功夫。为此,承办律师在为王某书写民事起诉状、前往人民法院立案的同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希望借此促成王某与李某解决纠纷,避免母子对簿公堂。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参与了调解。承办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的规定等进行调解,同时对李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使李某同意与母亲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李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三个星期内协助王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廉租房,每月租金由李某负担;二、李某本人及其家属负责照顾王某的日常生活。
至此,这场赡养费追索案以“母子团圆”的结局收官。
本案中,承办律师推动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做法,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维系了亲情,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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