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会把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混淆,最后导致辩护方向完全走偏。

组织卖淫罪起点刑五年,介绍、容留第一档是五年以下,方向错了,一切白搭。

其实区分两罪最核心的关键点很简单,就是组织性的认定。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核心是对卖淫活动和卖淫人员形成了管理、控制关系。这种控制不一定是人身控制,更多是对卖淫活动的安排、调度、管理,比如统一规定收费标准、统一排班、统一分成比例,甚至统一安排住宿和交通工具,这就是典型的组织性体现。

举个例子,卖淫女是否上班由组织者决定,排班时间由组织者决定,卖淫费用先由组织者收取,后分配到卖淫女手中,涉及到外出卖淫的,有专车介绍,甚至有些还提供住宿,这就是典型的组织。

那什么是介绍或者容留呢,我只提供场地,你爱卖不卖,来一单我抽一单,这是容留。

我知道你今天开门做生意了,我帮你拉客,你们自己谈,成了给我佣金,这是介绍。

简单而言,就是什么时候开门做生意、怎么做生意,到底由谁说了算,如果由组织者说了算,可能认定为组织,如果全部由卖淫女说了算,应当认定为容留或者介绍。

另外,组织卖淫罪要求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这是一个硬指标,要是凑不到三个人,连组织的门槛都够不上,也只能定容留或介绍,故很多时候实际人数,也是辩护的重点。

在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常见的也会审查层级结构,例如审查老板、股东、望风、拉客等,如果结构稳定,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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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件常见辩护思路

组织卖淫案件常见辩护思路

这类案件,身份最多的是股东,本文以股东举例,探讨常规的辩护思路。

对于股东而言,很多人只是投了点钱,不参与日常经营,最后不但被定罪了,还被认定为主犯,这个时候怎么辩?

首先,股东对涉黄活动是否知情,是定罪的关键,知情的证据一般集中于是否有群聊,是否对场所的价格知情,涉黄活动是否隐蔽,如果活动不隐蔽,招牌响当当,进门就知道是涉黄场所的,股东又常到案的,容易被认定为主观明知,相反,只投资从没来过的,场所二楼才涉黄的,没有群聊分润正常的,则不应当被认定为主观知情,应当主要进行无罪辩护。

其次,股东参与度到底有多少,组织卖淫罪处罚的主要是组织行为,即管理、调度、安排卖淫女的行为,一般场所里要么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要么某个大股东直接话事,那对于仅投资的股东,最主要的辩护思路就是打从犯降档。

再次,这类案件实际控制卖淫女的人数,也是辩护重点,哪些人参与了卖淫,是否有实际的证据,对于没有查获现场的,或者离职的卖淫女,该不该认定,也是辩护的重点之一。

最后,获利多少,决定之后退多少、罚多少、判多久,获利要怎么认定,是所有流水都算,还是特定金额才算,是很多人会忽视的点。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2016 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只办理刑事案件,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无罪(含不起诉、撤案、取保候审后不追责)、取保候审成功案例,坚持办案全流程可视化,保证家属的知情权,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流程各关键节点均提交法律意见,为当事人提供精准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