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前不久,16岁瘫痪女孩欣欣误购演唱会门票、退票碰壁一事,引发关注。上海的欧阳先生求助称,自己16岁的女儿欣欣瘫痪在床,且存在认知障碍,因“手误”预订了一张2000多元的演唱会门票。自己家庭困难,女儿也无法到场观看,想要申请退票,平台却称“售出不退”,除非让法院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据媒体报道,目前,欣欣购票支付的2015元票款已全额退还。
演唱会退票机制一直以来都备受诟病,那么,未成年人误购高价演唱会门票,购票行为是否有效?票务平台设置“不退不换”“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功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王立功:根据民法典规定,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购买2000多元的演唱会门票,显然已经超出此事件中该未成年人在其实际年龄、智力和生活状况下可以独立作出的正常消费决策范围,该购票行为应属于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家长明确表示不同意、拒绝追认,该购票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在此基础上,家长可以依法主张该购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票务平台返还票款。
票务平台设置“不退不换”“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严格规制。如果平台未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显著方式提醒,那么这两个条款就没有订入合同,此时平台不能依据这个条款拒绝退票。更重要的是,在未成年人误购、重大误解、客观困难等特殊情形下,若平台仍机械适用“一刀切不退”的做法,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在特殊情形下合理请求退票的权利,不合理地减轻平台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具有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特征。
票务平台作为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在消费者因伤残、疾病等客观困难无法履约时,提供兼顾自身经营风险与消费者合理期待的阶梯式退票机制。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演出票务退改规则的国家标准,明确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伤残等特殊情形下的退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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