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成九级伤残,索赔34万元竟未获支持?”舆论场中观点纷呈,有人质疑判决合理性,也有人点头称是,事件背后的法律逻辑究竟如何?
六十余岁的李婆婆,一如往常登上广州城区一班常规公交线路,谁曾料到,这趟再普通不过的通勤之旅,竟成为她人生轨迹的重要转折点。
当日,该公交车匀速穿行于城市主干道,车厢内客流稀疏,多数乘客静坐于座位之上,李婆婆亦择一临窗空位落座,全程状态平稳,未见任何异常征兆。
急刹突至,老人应声跌倒
当车辆行至某交叉路口附近时,突发状况骤然降临——一辆社会车辆无视通行规则强行变道,径直切入公交行驶路径,两车距离极近,避让窗口几近为零。
公交驾驶员迅速作出反应,第一时间鸣笛示警,并在毫秒间完成制动操作,车辆短距停稳,成功规避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正面碰撞。
然而,剧烈减速带来的强大惯性仍对车内人员造成显著影响。彼时,李婆婆正由座位起身,拟前往前门区域,全程未握持任何固定扶手或支撑装置。
在惯性作用下,其身体瞬间失衡,重重砸向车厢地面,发出沉闷撞击声,随即无法独立站立,面部浮现明显痛楚表情。
司机闻声即刻关闭引擎、驻车,疾步上前轻扶李婆婆,细致询问伤情,并同步拨通家属电话与120急救热线。
数分钟后,救护车抵达现场,将李婆婆紧急转运至就近三甲医院实施抢救,驾驶员全程随行协助,主动配合各项处置流程。
鉴定为九级伤残,索赔总额达34万余元
经院方系统检查,李婆婆被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合并髋关节半脱位,伤势复杂,需接受手术干预、长期住院观察及阶段性康复干预。
治疗周期中,其累计支出高额医药费、专业护理服务费,身心承受持续性痛苦,生活起居完全依赖亲属贴身照护,丧失基本自理能力。
出院后,李婆婆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开展伤残等级评定,结论明确: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后续仍需持续进行物理治疗与功能训练,相关费用将持续产生。
面对沉重的经济压力与不可逆的身体损伤,李婆婆及其家人认定,事故根源在于驾驶员应急操作失当,公交运营单位理应承担无条件赔偿义务。
随后,李婆婆以运输合同违约及侵权责任为由,将涉事驾驶员与所属公交集团一并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主张医疗支出、误工补偿(家属陪护)、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26万元。
原告方强调,自其投币上车起,即与公交公司建立法定客运服务关系,承运人负有全程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次损害结果理应由对方全额兜底。
公交公司回应:依法履职,不具可归责性
针对上述诉求,公交公司当庭表示不予认可,坚称自身及驾驶人员在整个过程中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存在任何违法或失职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中明确认定本起事件系因第三方车辆违法变道引发的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行政责任归属。
同时,公司调取并出示事发全程车载监控录像,画面清晰显示:事发时段车厢载客量远低于核定上限,实时车速稳定维持在28–31公里/小时区间,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规范》限速标准,驾驶员操作全程合规。
关于紧急制动行为,公司指出,此举系为避免更严重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必要避险措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定要件,且制动时机精准、幅度合理,无技术瑕疵。
此外,公司特别说明,驾驶员在发现李婆婆倒地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初步救助、联络医疗资源、陪同送医等系列动作,已全面履行《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及时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迟响应或处置不当情形。
公司进一步阐明,李婆婆所受人身损害,系由其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与公交公司运营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联,故拒绝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法院终审:伤者负主要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调阅全部原始证据材料,包括车载视频原始数据、交警事故卷宗、三级甲等医院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文本等关键资料。
法院审理查明,李婆婆与公交公司之间确已成立合法有效的城市公交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依法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强制性义务。
但综合全案事实,公交公司及驾驶员并无履约瑕疵。事发时驾驶员为防范重大交通事故而实施紧急制动,属正当、必要、适度的避险行为,操作程序严谨,事后处置得当,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李婆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特性具备基本认知,清楚知晓车辆行驶中存在加减速、转向、颠簸等常态风险。
依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第七条之规定,乘客须“坐稳扶好、站稳抓牢”,尤其禁止在车辆未停稳状态下随意走动。而李婆婆在车辆处于动态运行阶段擅自离座移动,且未借助任何辅助支撑设施。
该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突发制动时丧失平衡保护机制,最终酿成伤害后果,其主观疏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直接因果链条。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判决落地,社会反响持续发酵
基于前述法律分析与事实认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婆婆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宣判后,话题迅速登上本地民生热搜榜,公众讨论热度持续攀升。部分网民表示认同,认为“权责对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准则,乘客未遵守基本安全规范,理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后果。
另有声音表达深切共情,指出九级伤残对高龄群体而言意味着生活质量断崖式下滑,即便公交公司无过错,亦可考虑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抚慰性补助。
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提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屏障,是由运营方与乘客双向共建的有机整体。一方面,公交企业须强化车辆维保、优化驾驶员应急培训、完善车内安全提示系统;另一方面,每位乘客都应自觉践行文明乘车规范,尤其是老年群体、学龄儿童及行动不便者,更需提高风险预判意识,切勿在车辆行进中起身、走动或倚靠非固定结构。
此案不仅是一起个案裁决,更是面向全体市民的安全教育课——乘坐公交地铁,从来不是单方面托付安全的过程,而是需要彼此尊重规则、共同筑牢防线的责任实践。
一次猝不及防的刹车,一场据理力争的诉讼,既厘清了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边界,也折射出公众安全素养提升的迫切需求。安全出行,从来不是一句口号;它藏在每一次握紧扶手的动作里,落在每一双稳坐不动的脚步中,更始于我们对规则发自内心的敬畏与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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