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曹英■王玲云
近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两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4月1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制定背景、社会意义、内容和特点进行权威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法治赋能城市有机更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近年来,山西省多地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旧厂区转型、历史街区修复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也暴露出城市更新范围不明确、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资金筹措机制不健全、群众参与渠道不顺畅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回应。
《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共6章42条,主要分为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四方面内容,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更新规划方面,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在城市更新实施方面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实施要求,涵盖危险住房改造、老旧厂区盘活、城中村改造等11个方面。保障措施方面,聚焦城市更新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政策、资金、土地、技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障。监督管理方面,明确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职责,加强国有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立法护航非遗永续传承
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厚重多彩,该省历届人大常委会都很重视非遗工作,2012年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省份之一。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将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历史文脉融入文化强省建设的现实需求,原《条例》已不能适应该省非遗工作发展需要。修订后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共三十六条,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只规定确实需要、条件成熟的制度,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党中央明确要求的非遗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的相关条款。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非遗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水平。三是明确重点保护项目,要求县级以上文旅部门要对戏曲、民歌、鼓乐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遗项目意义重点保护,进一步彰显法规地方特色。四是做好开发利用工作,鼓励依托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非遗特色景区,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遗与旅游融合品牌。五是守好开发利用底线,在鼓励活化利用的同时,增加原则性限制条款,要求开发和利用非遗时,应当尊重其文化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为非遗传承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图片来源: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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