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其中一方发生经济困难时,另一方伸出援手是常事,但如果朋友请求你以个人名义贷款后转借给他,同时还承诺会有额外报酬,这事儿合法吗?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确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不仅可能“赔了利息又折信”,其主张的“转贷收益”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丰台法院通过这起真实案例,解析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讲义气,帮朋友贷款买房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多年好友。2022年7月,王某因购置自有住房需大额资金,却因年龄超出银行贷款审批规定的上限,无法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遂向张某提出“帮忙代为贷款”的请求。
为促成购房事宜,王某向张某作出明确承诺:一是贷款发放后,由自己每月按时足额向贷款银行偿还当期本金及利息,确保张某个人征信不受任何影响;二是自贷款到账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结清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彻底解除张某的贷款偿还义务;三是作为张某代为贷款的补偿,自己会额外向张某支付合理利息作为回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就上述承诺内容达成口头合意。
基于信任,张某于2022年7月期间,先后向五家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累计获批贷款金额共计89.8万元。贷款发放至账户后,张某按双方约定,及时将全部款项足额交付给被告王某,王某接收款项后亦出具了相关收款确认凭证。然而,王某仅按承诺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后续便未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贷款逾期情况。
银行多次向张某催收欠款,明确告知逾期还款将对其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甚至可能引发诉讼风险。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及承担更多法律责任,张某无奈之下,自行筹措资金向五家银行还清了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还款完成后,张某多次与王某沟通协商,要求对方偿还自己代为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并兑现此前约定的额外利息,但王某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双方未书面约定等为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还款及补偿义务。张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偿还自己向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双方约定的额外利息。
法院: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该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审理查明,张某非因自身生产经营、生活消费需要向五家银行申请贷款,在王某提出代贷请求后,专门以个人名义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随即全额交付王某用于购房,实质是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基于案涉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贷款本金,属于因无效行为获得的财产,依法应当向张某返还。
同时,张某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已自行向五家银行还清贷款利息,该部分利息系张某因案涉无效合同实际产生的合理支出,王某作为款项实际使用人及过错方之一,应当对该部分利息损失承担返还责任。
诉讼中,张某主张了双方此前约定的额外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王某无贷款资格,仍主动配合,以个人名义向多家银行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自身对涉案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存在明显过错,且该额外利息本质上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产生的收益,违背金融监管相关规定及民间借贷司法裁判导向,损害金融市场秩序。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及相关法律精神,对于张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双方过错程度及法律规定,在扣除王某已向银行偿还的款项后,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750268.6元。
“仗义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损害金融市场秩序
丰台法院表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时,要先认定出借人的贷款行为是否具备“套取”属性,通常结合贷款申请目的、资金流转路径、转贷合意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从“贷款目的非自用性”“资金流转直达性”“转贷合意前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该案中,张某申请贷款时虚构自用用途,实际上自身并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的真实需求;贷款发放后张某直接将资金全额交付王某,未用于自身约定用途;且双方在贷款申请前已达成转贷合意,贷款行为系专门为转贷而实施,张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其次,对于“转贷合同无效”的认定,应结合出借人是否存在套取金融资金的客观行为,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张某套取贷款后转贷给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规定及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规则,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后,对套取贷款转贷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认定,应在考虑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使用期限、已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金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基础上,对款项返还范围及损失承担作出综合认定。即王某应返还未向金融机构偿还的占用资金,张某已支出的合理损失亦应由王某返还。因案涉民间借贷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比例分担额外损失,对于张某主张的转贷额外利息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本案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纠纷,原告出于朋友情谊,以个人名义向五家银行申请贷款并转借给被告,看似“帮忙”,实则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陷入替人还债、利息泡汤、征信受损的三重困境。熟人之间的“帮忙贷款”,本质是用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兜底。本案中,双方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协议,更无有效担保,一旦对方失信,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最终情谊受损、权益难全。借贷行为必须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自有资金,坚决拒绝“顶名贷款”“代为贷款”“转贷牟利”,才能从源头规避风险。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静 冯逸捷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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