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出行新业态普及,
不少车主顺路接顺风车
分摊油费、过路费,
但一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清晰界定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边界,给广大车主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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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被告潘某在驾驶小型轿车从长沙前往邵阳武冈机场上班途中,通过哈啰出行顺风车APP搭载3名同路线乘客,行驶至沪昆高速湖南段时,与许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交警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许某车辆在原告平安财保投保车损险,平安财保定损后赔付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42855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潘某户籍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遂将潘某及其车辆投保的华安财保诉至富川法院,要求连带赔偿43284元(含利息)。华安财保则认为,潘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依据保险条款,拒绝商业险赔偿,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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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明确本案争议焦点:潘某的行为是顺风车还是营运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免除保险公司商业险责任?
一、、
顺风车≠网约车,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院明确二者边界:
合规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以分摊出行成本、免费互助为核心,具有非营利性,行程以车主自身需求为主,乘客顺路搭乘,接单低频偶发,收费仅用于分摊油费、通行费,不改变车辆非营运属性;网约车则以营利为目的,行程以乘客需求为主,接单高频无上限,需办理营运资质并投保营运车险。
本案中,潘某为机场员工,需经常往返长沙与邵阳,356天仅接单10次,赚取费用1407.1元,均为合理成本分摊,行程完全顺路,并非以营运为业,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合法顺风车,而非网约车营运。
二
合规顺风车不触发保险免责条款
顺风车是国家鼓励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潘某低频、顺路接单,未增加车辆使用频率、未改变行驶路线,也未显著提升行驶风险,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危险程度增加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拒赔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华安财保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平安财保4285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平安财保要求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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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提醒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共享出行场景下的保险责任边界,在此郑重提醒相关三方主体:车主需明确区分顺风车与网约车,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合规顺风车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会改变车辆非营运性质,车主应坚守合规底线,以自身出行行程为前提,做到低频接单、仅分摊出行成本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保险公司拒赔须同时满足车辆从事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履行通知保险人义务以及危险增加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法定条件,不得以车主搭乘顺风车为由一概拒赔,不得随意扩大保险免责范围;司乘各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发生纠纷时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共享出行市场的良好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付,仍不足由侵权人赔偿。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
第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第四项 “关于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第十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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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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