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北京大兴区消防救援局发布了《大兴区兴丰街道“3·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3月5日19时52分(接警时间),大兴区兴丰街道富强西里社区37号楼一户一楼单位发生火灾

19时53分,黄村消防站接到调派出动单,第一时间联动富强西里微型站到场。20时整,黄村消防站到场。20时05分,明火被扑灭,消防站从起火房间内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移交120送往医院救治。

2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尸检鉴定,确认2人死亡原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两名死者分别为吕某某(女,1938年生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人)、常某某(男,1959年生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人),两人为母子关系。

据悉,发生火灾的单位为王某某(男,北京人)个人所有,室内面积66平方米,3室2厅格局,南北朝向,1992年王某某将房屋南端的小院封顶形成了两间东西排列的砖混结构房间用来居住,共约20平米(事发时,西侧房间为吕某某的卧室,东侧房间为小客厅)。王某某于2023年3月将整个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常某某于2024年6月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以每月4300元的价格承租,由他和母亲吕某某居住。事发时,37号楼所在的院落无物业管理单位。

据调查,家属反映,当晚两位老人没有动火做饭,晚饭是由家人送过来的。两位老人日常休息比较早,晚上7点左右一般都会各自回卧室休息。常某某烟瘾较大日常吸烟频繁,经常躺在小客厅的长椅上边玩手机边抽烟。

据起火房屋斜对面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下午17时58分左右家属来送晚饭,进屋片刻随即离开;当晚101室封闭小院东侧小客厅的窗户显示室内照明于18时06分亮起后一直保持光亮;西侧吕某某卧室的照明于18时16分开启,18时25分熄灭。

经了解,相关人员均反映听到爆炸声音才注意到起火了。报警人何某某称,当晚回家途中听到爆炸声响后,发现事发房屋有火苗,几分钟后再次发生爆炸,火势扩大。

监控显示,小客厅窗户于19时10分20秒由亮白色转为浅黄色,19时28分亮度逐渐变亮并产生明显火焰跳动,19时29分25秒和29秒发生了两次闪光后门被打开,19时29分53秒再次发生了爆炸(此时监控记录到爆炸声音)。接着,常某某跑出房屋又折返进屋,后期未能逃生。

报告显示,吕某某尸体发现于南侧卧室床边,常某某尸体发现于大客厅电视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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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于房屋南端小客厅靠近东墙和南门处的组合沙发附近。从整体过火情况上看,整个房屋只有南侧小客厅过火,中间客厅及其他房间无明显过火,整个房间内烟熏痕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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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房屋南侧小客厅整体复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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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侧大沙发过火严重部分烧失,南侧小沙发烧失,茶几烧失倾斜

(一)报告披露“起火原因”为:

1.排除人为放火因素。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纵火嫌疑。

2.排除电气因素。经现场勘验,起火房间的墙壁插座和照明线路未发现故障熔痕。起火部位周边无墙壁插座及电气线路经过。

3.排除做饭用火不慎因素。经调查,两位老人均不做饭,每日由家人送餐。

4.排除外来火源因素。经查看监控,火灾发生前未发生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和尸体位置分析,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小客厅东墙处的长型实木沙发椅南端,起火原因为吸烟遗留火种所致。

(二)“灾害成因分析”为:

一是日常安全意识淡薄,死者常某某烟瘾较大且经常卧床吸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二是火灾荷载大,家中物品摆放杂乱,同时存放多个罐装杀虫剂,导致火势蔓延迅速;

三是火灾发现时间晚,人员疏散逃生时间不足。

(三)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1.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常某某、吕某某两人共同居住,起火原因为吸烟遗留火种所致,事故责任人为常某某,家属均无异议。

2.对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来源 | 北京大兴区消防救援局、南方都市报

编辑 | 余凯扬

审读 | 杨永坚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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