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14日),北京大兴区消防救援局发布了《大兴区兴丰街道“3·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3月5日19时52分(接警时间),大兴区兴丰街道富强西里社区37号楼一户一楼单位发生火灾。20时05分,明火被扑灭,消防站从起火房间内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移交120送往医院救治。

2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尸检鉴定,确认2人死亡原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两名死者分别为吕某某(女,1938年生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人)、常某某(男,1959年生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人),两人为母子关系。

据悉,发生火灾的房屋为王某某(男,北京人)个人所有,建筑面积66平方米,为3室2厅格局。1992年,王某某将房屋南端小院封顶,改建为两间约2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间(西侧为卧室、东侧为小客厅)。

2023年3月,王某某将该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2024年6月,常某某与中介签订租赁协议,月租金4300元,与其母亲吕某某共同居住。事发院落无物业管理单位。

据调查,事发当晚两位老人未动火做饭,晚餐由家人送达。其日常作息较早,约19时各自回房休息。常某某烟瘾较大,常在小客厅长椅上边玩手机边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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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

17:58,家属送餐后离开;

18:06,小客厅灯亮;

18:16,西侧卧室灯亮,18:25熄灭;

19:10:20,小客厅窗户光线由亮白转浅黄;

19:28,亮度增强,出现明显火焰跳动;

19:29:25及29秒,两次闪光后房门打开;

19:29:53,发生爆炸(监控录得爆响),常某某跑出后又折返,最终未能逃生。

报告显示,吕某某尸体发现于南侧卧室床边,常某某尸体发现于大客厅电视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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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于房屋南端小客厅靠近东墙和南门处的组合沙发附近。从整体过火情况上看,整个房屋只有南侧小客厅过火,中间客厅及其他房间无明显过火,整个房间内烟熏痕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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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房屋南侧小客厅整体复原情况。

起火客厅沿东墙摆放一具实木长型沙发椅,两端对向摆放了两个单人沙发椅,两个单人沙发椅之间放有实木茶几。茶几南端一角烧毁,茶几向南倾倒,长沙发南端座位烧穿,该处底座烧失,靠南窗的单人沙发椅烧毁只剩外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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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侧大沙发过火严重部分烧失,南侧小沙发烧失,茶几烧失倾斜。

长沙发南端对应的东墙抹灰层剥落,此处无墙壁插座和经过的电气线路。长沙发北端有一墙壁插座,无故障痕迹。小客厅照明灯具位于房间顶棚中央处,线路向西敷设,未发现故障痕迹。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小客厅东墙长型实木沙发椅南端。

报告披露“起火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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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人为放火因素。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纵火嫌疑。

2.排除电气因素。经现场勘验,起火房间的墙壁插座和照明线路未发现故障熔痕。起火部位周边无墙壁插座及电气线路经过。

3.排除做饭用火不慎因素。经调查,两位老人均不做饭,每日由家人送餐。

4.排除外来火源因素。经查看监控,火灾发生前未发生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和尸体位置分析,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小客厅东墙处的长型实木沙发椅南端,起火原因为吸烟遗留火种所致。

“灾害成因分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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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日常安全意识淡薄,死者常某某烟瘾较大且经常卧床吸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二是火灾荷载大,家中物品摆放杂乱,同时存放多个罐装杀虫剂,导致火势蔓延迅速;

三是火灾发现时间晚,人员疏散逃生时间不足。

事故暴露的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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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爱人群摸排不实:社区上报失智失能人员3人,事后核实达27人;

2、“降险除患”专项行动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重新摸排,仅简单汇总旧数据上报;

3、小区隐患突出:一层小院普遍违建封顶(多采用易燃彩钢板),地下车库违规住人。

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1、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常某某、吕某某两人共同居住,起火原因为吸烟遗留火种所致,事故责任人为常某某,家属均无异议。

2、对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来源:北京大兴区消防救援局

编辑: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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