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坡头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两起涉征地补偿争议阻挠施工引发的行政案件。案件当事人李某因对征地补偿标准存有异议,通过采取破坏施工单位车辆、损毁施工机械等过激方式阻挠项目施工,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李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沙坡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坡头区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理查明,施工单位持合法许可手续施工的秩序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明确知晓案涉项目属于合法获批项目,且当地人民政府多次与其协商案涉征地补偿问题,但其拒不接受,本质上是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异议。对于该异议,李某应通过合法的救济渠道而非采取阻挠施工单位合法施工的方式解决。
本案中,在法律救济途径完全畅通的情况下,李某多次以私力阻挠施工,对抗公共秩序,其维权行为明显超过合理限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阻挠施工、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处罚适当。沙坡头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类征地补偿纠纷,本质是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错误而引发。沙坡头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既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向当事人明晰维权路径,又依法维护法律权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协商沟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阻挠施工、损毁财物等违法方式维权,过激行为不仅无法解决补偿争议,还会触犯法律,承担行政拘留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 源:中卫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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