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
《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意见》共提出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及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等十条改革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亚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整个文件具有指导性,还没有提出特别具体的举措,这也是考虑到不同地方的差异性,不搞“一刀切”。
建议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更好地“问计于民”
每经记者注意到,在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方面,《意见》提出,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
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对此,吴亚平对每经记者表示,考虑到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财力“吃紧”,自身政府投资能力不足,其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没有经营收入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上级政府投资支持,建议各地区在优化不同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时,适当上收县级政府投资审批权限,或适度扩大县级提级论证项目范围。
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方面,《意见》提出,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同时,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对此,吴亚平表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扩大有效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除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外,建议在审批过程中更好地‘问计于民’,如公开征集项目主要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或召开项目决策听证会。”他说。
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面,《意见》提到,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在取消或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前,应明确建设规划、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
在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方面,《意见》提出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
在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分业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增进改革协同衔接方面,《意见》还提出,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对此,吴亚平表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环保等公共领域,但随着商业模式创新和价格机制改革完善,这些领域也有很多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具有吸引力。
“为更有力有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共项目特别是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议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民营企业主动发起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的机制。”吴亚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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