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况:

据媒体报道,云南曲靖李女士反映,3月30日,其就读中学的孩子在校遭同学霸凌,丈夫接老师通知到校调解,得知详情后情绪激动,在学校调解室猝死。事发后,校方拿出AED,但现场无人会操作;李女士自行拨打120并实施心肺复苏,最终其丈夫经诊断已身亡。

李女士提供了急救人员开具的处置单据,显示其丈夫被诊断为死亡、呼吸心跳骤停、高血压。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其丈夫杨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关于李女士丈夫本身身体状况的问题,李女士表示,丈夫此前被诊断为高血压,长期服用药物,平日里血压控制得较好,情绪平稳。

李女士称,经四次调解,学校相关负责人始终认为校方没有任何责任,仅提出出于人道主义募捐4万元作为补偿。事发至今,李女士认为此事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尚未安葬丈夫的遗体。

据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事发现场的详细情况:李女士丈夫在学校调解室交谈6分钟后,头部出现自然下垂等现象,李女士发现后立即开展现场急救。李女士的丈夫在猝死前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家长也没有过激言行。

4月13日下午,马龙区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局已经成立专班处理此事,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关于本事件的责任划分问题,本期《读特普法》邀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秦律师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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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丈夫的猝死与孩子被霸凌之间,是否有法律因果关系?学校、霸凌方家长是否需要担责?

徐秦律师指出,事实上的触发关系存在,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当然成立。

孩子被霸凌、学校通知家长到校、李女士丈夫在得知经过后情绪剧烈波动并猝死,这条时间链条是存在的;但法院最终认不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键要看两类证据:一类是霸凌是否真实、持续、严重,学校此前是否已经知情却没有及时干预;另一类是法医、临床和急救证据能否证明,情绪刺激、现场处置不当与心源性猝死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仍然是“有过错、有因果关系、造成损害才担责”;即判断学校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和应急处置职责,不能因为事情发生在校园里就当然认定学校有责。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要求,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启动预案、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及时报告并通知监护人;民法典也规定,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因此,若后续查明学校在调解组织方式、风险预判、现场救助、急救衔接等环节存在明显失当,学校对李女士丈夫死亡并非没有责任空间。

至于霸凌方家长是否需要对李女士丈夫猝死承担责任,取决于李女士丈夫猝死前是否遭受肢体冲突,双方家长有没有过激言行,或者是否有证据显示:霸凌长期、恶性、学校和对方家庭早已知晓却放任,又或者现场是否存在明显刺激、侮辱、威胁等加重情形。

本事件中的学校配备了AED,却无人会操作,校方是否需要担责?

徐秦律师表示,AED挂在墙上,不等于义务已经完成;关键是能不能在关键几分钟里“拿得到、用得上、有人会用”。

国家层面早就不是只强调“配设备”,而是同时强调“培训”和“可用性”。教育部、红十字会2021年就提出,到2030年中小学教职员工接受救护员公益培训的师生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50,并重点培训校医、体育教师、班主任等人员;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明确将学校列为应逐步推进配置AED的重点场所;到2026年2月,教育部发布的健康学校建设参考标准进一步提出,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台AED,并应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定期维护。云南也已明确,学校应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

由此可见,校内虽配备AED,但现场人员缺乏操作能力,这一现象直接反映出学校应急管理工作的不足。但是否上升到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不会使用AED是否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法官可能会审查:AED是否正常维护、是否放在可快速取得的位置、是否有受训人员在岗、120是否第一时间拨打、如果当时立即使用AED,是否存在现实的救治机会。若鉴定认为,及时除颤和规范抢救本有较大概率改善预后,而学校因为“有设备但不会用”错失了抢救窗口,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大;反之,如果医学上已判断当时已不可逆,或者并不属于AED适用的可电击心律,学校在这部分的责任就会减轻甚至不成立。

编辑 张克 审读 毛小妹 二审 许家宜 三审 陈晨

(作者:读特记者 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