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整体承包、转包等违规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依据: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

一、直接判定重大隐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2. 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3.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整体承包未取证擅自生产

1. 煤矿企业将矿井整体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

2. 承包后未依法申请变更、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无证、证照过期、证照被暂扣期间,仍组织生产。

4. 以“托管”“合作经营”“技术服务”等名义,变相整体承包生产。

三、承包后再次转包

1. 承包方接手矿井后,又将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转包给第三方。

2. 多层转包、分包,导致安全管理混乱、责任悬空。

3. 转包行为未报监管部门审批,未履行安全变更手续。

四、井下采掘、维修劳务承包

1. 煤矿将采掘工作面施工、回采、掘进作业对外劳务承包。

2. 将井巷维修、巷道修复、隐患治理等作业对外劳务承包。

3. 以“工程队”“施工队”名义,实际承包井下生产作业环节。

4. 承包队伍无相应资质、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

五、管理与责任类隐患

1. 承包、转包协议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责任划分违法违规。

2. 发包方“以包代管”,未履行统一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3. 承包方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健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 安全投入、培训、应急等由承包方自行负责,降低安全标准。

5. 图纸、资料、系统不移交或移交不全,导致管理失控。

六、典型违规情形

1. 整体承包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变更,仍以原矿名义生产。

2. 名义上是技术服务、劳务派遣,实际包产、包安全、包产量。

3. 一个矿井多支队伍承包作业,多头管理、互不管控。

4. 严禁的劳务承包行为,通过隐蔽用工、场外协议掩盖。

七、处置要求

1. 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2. 立即纠正整体承包、转包、劳务承包等违规行为。

3. 依法完善手续或重新规范经营模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4. 对相关责任方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