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国家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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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形成聚焦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介绍,《若干意见》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从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的角度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的药品。

全周期,是根据药品上市后的不同环节,完善药品的价格政策,对于新上市的药品引入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等情形,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若干意见》对全周期药品价格分类施策,给高水平创新药留足空间,鼓励企业持续做好研发创新;给其他药品划定了自主定价的规则,引导企业公平合理定价。

全渠道,是根据药品流通的不同渠道,鼓励相关主体参与药品价格形成。《若干意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网上药店各方参与药价形成,让不同渠道药价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可比,让群众能够“货比三家”,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全领域,是根据药品所处的不同类别,引导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若干意见》对创新药、短缺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关键领域药品的定价、供应、支付等进行规范,让群众用药更加可及,价格水平更加合理。

《若干意见》还对加强药品价格治理作出部署,提出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防范集采时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供应、严惩药品和原辅料领域以缺逼涨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等针对性措施,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大力支持创新药发展

对于创新药来说,获得合理的定价支持尤为重要。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介绍,《若干意见》在创新药获批上市后的各个环节,精准提出支持措施。

在药品首发阶段,《若干意见》创新提出优化首发价格机制。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药品首发价格机制的文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临床价值和创新程度,积极支持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使其在上市初期可以制定和高投入、高风险相适应的价格,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在药品进入医保阶段,《若干意见》强调要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要合理体现药品的临床价值,谈判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可以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的约束。对于基本目录外的创新药,《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鼓励医药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药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等措施,拓展创新药的支付渠道,引入多方参与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

在药品参与集采阶段,《若干意见》强调,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特别明确集采不涉及创新药。在常规挂网阶段,《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体现合理价格梯度,体现对创新研发的支持。

同时,《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医保部门将依法推进药品真实世界的研究,以可靠可信的真实世界数据,从临床有效性、创新性、可及性等多个维度客观评价药品价值。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李江宁介绍,近年来,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持续提高审评效率,服务医药创新。目前,创新药临床试验的平均审评用时比“十三五”时期缩短71%,从原来的175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的50个工作日左右。创新药优先审评审批的平均用时缩短42%,从之前的246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的143个工作日左右。在一系列政策的鼓励下,我国医药创新成果不断涌现。2025年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76个1类创新药中,既有我国本土企业原创的“全球新”,也有部分跨国企业在我国实现的“全球首发”。今年又有14个创新药获批上市,我国医药创新继续保持良好势头。

“医药工业越创新发展,市场供应越充足,老百姓买药就越便宜。”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何亚琼说,“十四五”期间,我国获批上市的创新药有200多个,获批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近300个。各部门将合力支持创新药早日生产、早日上市、早日进医院、早日让患者用上,并让药品价格更加合理。

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如何在守护百姓“钱袋子”的同时,促进药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姚雷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切实维护药品领域市场秩序和群众用药合法权益,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在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方面,构建全链条价格监管体系,覆盖原料药流通、成品药生产销售、医疗机构和药店购销等各个环节。在原料药流通、成品药生产销售环节,针对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跨省域、跨生产销售环节操纵药品价格案件。在药品购销环节,将公立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零加成”和“中药饮片限定加价率”政策行为,纳入市场监管领域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在零售药店和网上药房药品销售环节,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加强药品反垄断执法方面,做到3个坚持:坚持露头就打,紧盯短缺药、急抢救药、常用药等关系人民群众用药权益的关键药品,一旦发现线索,及时调查、迅速立案、从快查处;坚持严处重罚,坚决从严从重查处药品领域垄断案件,对药品垄断行为实现“企业﹢组织者﹢责任人”三重惩戒;坚持制度约束,印发施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强化医药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导。

基本实现制度化解决药品短缺

药品短缺问题一度引起社会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龚向光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短缺问题,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我国药品短缺现象得到极大缓解,患者临床急需用药得到基本保障。

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联动机制作用。成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形成国家统筹、信息汇集、逐级核实、分级应对、部门联动的工作制度。在短缺药品应对处置方面,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应对”体系。近3年调查结果显示,省、市、县三级应对率均保持在96%以上,需要国家层面应对处置的短缺药品种数大幅减少——由2021年的64个减少至2025年的2个,充分反映药品短缺情况大幅度改善,基本实现制度化解决药品短缺问题。

另一方面,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建立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清单主要解决全国短缺共性问题,省级清单具有地域性强、以解决当地疾病为主、调整灵活、处置见效快的特点。2020年,公布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57个品种,以重大疾病、急抢救用药保供为主,在生产、流通采购、医疗卫生机构储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从摸底结果看,国家清单药品57个品种均在产,在生产企业端均有一定量库存,不存在完全停产、断产或没有供应的品种。

此外,完善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机制。对于国外已上市、国内无供应的少量特定临床急需用药,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相关工作方案,开展论证工作。截至目前,已对去纤苷、伏索利肽片等48种药品开展临时进口论证工作,涉及罕见病、肿瘤、妇儿等领域,有力保障临床治疗急需用药需求。

文:健康 报 记者 吴少杰

‍ ‍ ‍编辑: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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