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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钟某发现某工地对柴油有较大需求,便从本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批次购买柴油10吨运送至工地现场,存放至其租赁的无号牌油罐车内,并用自制的简易加油机为施工现场的挖掘机加油,获取利润。然而,在售卖一周后,钟某便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内尚未售出的1.2吨柴油被扣押。公安机关认为,钟某未取得危险物质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驾驶无号牌油罐车运输柴油,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遂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11月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辩称:“我知道油罐车无牌、无证不能上路运输柴油,所以就雇了卡车将油罐车运到工地,买的油也是请石油公司运到工地,注入油罐车内再卖。”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购油、运油、储油、售油的全过程,并调取了钟某与石油公司的购油合同、租赁卡车司机的证言、工地监控录像等全部证据材料。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其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及其是否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行为之一。

赵律师协助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先后找到钟某租赁的卡车司机、事发工地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调取工地完整监控录像。经查证,所有证据均相互印证,证实油罐车确由钟某雇人运输至工地,其本人自始至终未实施驾驶油罐车的行为;案涉10吨柴油的运输全程均由具备合法危化品运输资质的石油公司负责,钟某未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赵律师还申请对储油、售油现场进行环境勘验,评估现实危险程度。经查,该工地处于半封闭状态,周边无人员密集场所;储油点距离居民区较远,且现场配备了基础消防设施。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这种“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一触即发的紧迫性,是“千钧一发”的危险,而不是抽象、宏观的风险。本案中,钟某的储油、售油行为虽然违规,但危险程度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紧迫性。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未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三类危险作业行为。危险作业罪的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拒不执行整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三类行为之一。经补充侦查证实,钟某本人自始至终未实施驾驶油罐车的行为,案涉柴油的运输全程均由具备合法危化品运输资质的石油公司负责,钟某未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二,危险作业罪的成立还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要件。所谓‘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一触即发的紧迫性,是‘千钧一发’的危险,而不是抽象、宏观的风险。本案中,储油点处于半封闭工地内,周边无人员密集场所,且现场配备了基础消防设施,危险程度未达到‘一触即发’的紧迫程度,不符合本罪‘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

第三,钟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其储油、售油行为虽违反行政规定,但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满足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遂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建议依法给予钟某行政处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现实危险不紧迫”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构成本罪除了要实施法条明确列举的三类危险作业行为之一外,还要求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一触即发的紧迫性,是“千钧一发”的危险,而不是抽象、宏观的风险。北京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以补充侦查证据证明钟某未实施驾驶行为且危险程度未达紧迫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和构成要件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危险作业罪律师在证据辩护和定性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