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水财经社 刘川风
从省联社的改制到村镇银行整合重组,农村金融机构这一轮改革已经持续数年,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对于原有监管规定进行修订也势在必行。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息,该局日前发布了《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实施超过六年的2019版监管规则启动全面修订。
我们特别注意到,这次修订将一些地方的成功监管经验,写入了意见稿,比如江苏早在村镇银行开闸的时候,就设定了主发起行最低持股51%的标准,这也让江苏区域的村行经营质量走在全国前列。
随着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减量提质”新阶段,一场以强治理、防风险、优结构、促改革为核心的制度重塑正在展开。
改革倒逼监管制度更新
本次修订最直接的动因,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与监管框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许可办法在主体、职能、事权上已经跟不上农村金融格局的新形势。
一方面,省联社改制进入收官阶段,农村商业联合银行作为全新法人主体大量出现,而2019版办法对此没有制度安排,从设立条件、股权结构到审批权限均处于空白状态,改革推进缺乏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相关条款,明确其在省联社基础上组建、限定发起人范围、单列审批层级,本质是为全国农信体系深化改革提供法定入口。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成,银保监会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事权、流程、主体称谓均需同步更新。
同时,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众机构逐步市场出清,行业资源向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三大主力集中,旧办法覆盖冗余、监管成本偏高,制度“瘦身聚焦”成为必然选择。
更深层的背景是,农村中小银行已从“铺摊子、扩数量”转向“优结构、提质量”,兼并重组、化险减量成为行业主线。
原许可办法重设立、轻整合,对吸收合并、村改支、批量退出等市场化操作支撑不足,审批链条长、规则不清晰。
这次征求意见稿大幅简化整合流程,明确收购设立分支机构的两阶段审批,支持批量吸收合并由省级局直接受理,正是为行业洗牌提供制度化设计。
二、制度设计堵住风控漏洞
如果说农村金融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是修订的拉力,风险防控则是最核心的推力。
近年来部分村镇银行风险事件集中爆发,暴露出原制度在股权设计、资本约束、治理管控上的先天缺陷,而江苏等地长期坚持高标监管的实践,则为全国性制度升级提供了成熟样本。
征求意见稿最具颠覆性的调整,是将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从15%大幅提升至51%,强制实现绝对控股。
这些修改直接指向了农村金融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
比如原来规定的15%的底线过低,主发起行话语权不足、风险责任虚化,小股东干预、内部人控制、违规关联交易频发,部分机构甚至沦为股东“提款机”。
虽然之前的办法规定了15%的下限,但是我们了解到,江苏在执行时 更加严格,在村镇银行设立初期即执行51%持股要求,全省74家机构历经多轮整合仍保持零重大风险、零重大案件,资产质量显著优于其他省份。
与股权改革同步的是资本门槛全面提标。
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取消县域、乡镇差异,统一从300万元、100万元拉高至3000万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3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
过低的资本底线导致机构“先天不足”,抗风险能力薄弱,提标之后,资本缓冲增厚,约束机制强化,从源头降低高风险机构滋生概率。
这既是对行业现实的顺应,也是将农村中小银行逐步纳入统一商业银行监管框架的重要一步。
此外,办法还优化了股权变更流程,对主发起人一年内重复增资、因合并引发的股权调整实行事后报告,减少重复审批,为市场化整合减负。
三、公司治理要求升级
风险表象在机构,根源在人。农村金融机构股权分散,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一直是一个监管难点,近年爆出的农商行和村镇银行风险事件都是与此相关。
征求意见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施全链条从严管控,覆盖岗位范围、学历年限、负面清单、履职程序四大维度,补齐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人岗错配、带病上岗、流动失序”的短板。
在岗位设置上,办法正式将首席合规官、首席信息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填补合规、科技、数据安全领域的关键岗位空白。
随着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线上化、产品复杂化,操作风险、科技风险、合规风险快速上升,原有治理架构中专业岗位缺失、制衡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新增岗位正是为了构建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现代治理体系。
在准入标准上,关键岗位学历与从业年限全面提级,董事长、行长等核心岗位统一本科起步,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等基层负责人也提升至本科要求,金融从业年限同步加码。
针对失信、犯罪、市场禁入人员,办法大幅扩围负面清单,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贪贿、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一律拒之门外,强化人员资质的底线约束。
在程序优化上,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改任低职无需重新核准,任职后报告即可;董事长、行长等主要负责人调动、兼任则必须重新核准。既减少不必要审批,又守住关键岗位风险关口,同时严格限定代为履职最长不超过6个月,防止长期“带病运行”。
四、审批权责有收有放
本次修订对于地方派出机构和总局的审批权限也做了很多重新调整,有的事项审批权上收,有的则做了下方,以适配新监管体系下的分级履职要求。
一方面,高风险业务审批权上收。
衍生产品交易、离岸银行业务、未明确规定的创新业务、公开募股与上市等事项,审批层级从省级局上收至金融监管总局,由总局统一审查、统一标准。
此类业务复杂度高、外溢性强,地方监管资源与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上收审批权有利于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
另一方面,常规事项简化流程、下放权限。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由审批改为报告,分支机构降格实行事前报告,减少机构运营层面的制度摩擦;股权变更、资本工具发行等事项优化流程,允许在批准额度内24个月自主发行,发行后报告,提升机构运营效率。
尤为重要的是,办法专门适配兼并重组与化险处置需求,明确批量吸收合并可由省级局直接受理审批,跨区域设立支行条件大幅简化,为优质机构收购高风险机构、实现“以强带弱”提供制度便利。
同时新增监管豁免条款,对服务国家战略、改革化险确需突破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豁免,增强制度弹性与实操性。
五、制度要与时俱进
纵观全部修订内容,一条清晰主线贯穿始终,那就是让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支农支小本源,提升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监管监督。
江苏的实践已经证明,当股权集中、资本充足、治理到位、责任压实,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机构完全可以做到风险可控、经营稳健、服务下沉。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地方成功经验上升为全国统一规则,意味着农村金融监管完成了从“试点探索”到制度定型的跨越。
此次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修订,是对过去六年行业改革、风险演变、格局调整的制度化总结,随着新规落地,农村金融行业将加速进入减量提质、优胜劣汰、治理完善的新阶段,一批治理失效、经营低效的机构将有序退出,优质机构通过整合做大做强。
(全球市值研究机构深水财经社独家发布,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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