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享有的社保权利。现将参保单位落实“三险统参”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省人社厅工作提示,用人单位在一定限额内可自主申报单独(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不再执行,参保人员必须依法实行“三险统参”。
二、各参保单位须从2026年1月起为原单参工伤保险人员办理“三险统参”手续。
三、请参保单位自本告知函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为参保人员办理“三险统参”或工伤保险停保手续。
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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