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江西频道
网课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让大家能够无需受固定时间和地点约束就可随时随地通过电子设备学习。但具有独创性的网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售。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件回顾】
某公司于2022年制作了关于公务员考试培训的视频课程。曾某文自2025年起在二手交易平台以1元的售价售卖该网课,在客户下单后通过分享百度网盘账号的方式发货。某公司通过平台询问曾某文是否有公务员考试相关视频课程,曾某文告知在公考群文件中有。某公司下单后,在曾某文的协助下登录百度网盘,下载了教程视频。
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文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赔偿1万元。曾某文辩称,其在二手网站平台购买了公务员考试课程,卖家通过百度网盘群主的方式发货,并不定期更新群问价课程,其并不知情有涉案课程,且其转卖网课时也未提及涉案课程。在接到通知后,已下架相关链接。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录制的涉案网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曾某文主动在网络平台挂出网课售卖链接,并在被询问特定课程时,明确网盘内包含涉案课程并交付账号,具备招揽交易的客观行为,足以证明其知晓网盘内存有他人版权作品,仍积极实施传播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侵权结果发生的故意。
曾某文以低价转卖网课,虽获利微薄,但仍会导致正版课程市场价值受损,增加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遂判决曾某文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1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人民说法】
法官提醒,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不以行为人是“源头”还是“二手”传播者而改变,只要存在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也不以营利目的或获利多少为构成要件,传播者的身份、售价的高低、是否营利等因素,仅影响责任轻重的衡量,而不改变行为本身违法的性质。
任何“价格低廉”“只是分享”“获利少”“不懂法”等理由,都不能为“非源头”的传播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都无法成为未经授权传播的有效抗辩。合法购买的数字内容,仅限个人学习、使用,切勿通过网盘、二手平台、社交软件等方式转卖、分享。(罗娜、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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