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据报道: 丁力于2012年4月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年5月15日,丁力与公司负责人冯总在冯总办公室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冯总让丁力“滚”,丁力随即离开公司,此后未再上班。同年6月9日,公司以丁力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丁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丁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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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老板说的“滚”字,无证据证明是要求丁力离开公司的意思表示,丁力未上班构成旷工,主张赔偿金依据不足。丁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丁力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丁力到岗,也未因丁力不到岗而作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事宜与丁力沟通时,也未要求丁力回来上班。结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与妻子冯程一同到公司向冯总提出“要上班”,而冯总回应“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丁力自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因其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冯总仍未明确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此种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劳动系因公司指令不明,而非丁力旷工。公司以丁力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原审法院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丁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00元。(封面新闻)

编辑:张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