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网4月17日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10起典型案例,现集中公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为鉴,引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守护我市碧水蓝天。
案件一:违法向污水管网排入工业废水案
2026年2月,邹城市某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污染物日均值连续多日超标,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托水质荧光指纹溯源技术,联合属地分局快速锁定济宁某乳业有限公司为疑似污染源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损坏期间仍持续生产,并将生产废水未经规范预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立案处罚。
案件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5年5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问题线索调查时发现,济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外排明显可见黑烟、蓝烟的4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存在不同型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中OBD检查项信息完全相同的情况。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曾因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两年内两次被行政处罚。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5年5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5年2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巡查发现线索,对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4年对某饲料有限公司和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时,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并经核实,2023年、2024年,该公司曾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两年内两次被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5年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四: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5年5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发现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点炉期间断开监测管路、人为断电停运监测设施并虚假标记“停产”。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兖州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五: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5年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在线巡查发现某污水处理厂进水数据异常波动。经勘察,确定原因为管网混入不明废水冲击生物菌群所致。梁山县分局迅速响应,利用“无人机巡查+徒步排查”模式排查,最终发现两处废水非法倾倒点。检测结果显示两处废水呈酸性且酸度超检测范围,重金属镉含量超标3倍以上,经鉴定,该废水属于危险废物。该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梁山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六: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案
2025年6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完成废水总排口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但未按照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数据未上传。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金乡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七:厂界噪声超标案
2025年6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对某建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进行检测。检测发现该公司北厂界昼间噪声超过标准限值。该超限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鱼台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八:有奖举报奖励
2024年11月,接群众举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在某乡镇农田沟渠发现有刺鼻液体被倾倒。经公安环保联合侦查,锁定废弃窑厂内一无名化工厂,负责人张某某非法生产化学品并倾倒生产废水,经鉴别,该废水为危险废物。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1月,汶上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举报人获5万元奖励。
案件九: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5年11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通过线上巡查发现,济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多份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任城区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案件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中2024年12月某日总氮日均值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高排放浓度,但超标倍数较小。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后,该公司主动整改并提供后续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已达标。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整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情形,微山县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张芃芃 王冉冉
审核:杨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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