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财政局在“工程款转借款”事件中作为保证人(担保人),核心结论:保证合同绝对无效,但财政局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通常不低于债务的1/2,甚至全额)。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及事件背景,完整法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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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与担保效力(定性)

1. 法律禁止性规定(绝对无效)

《民法典》第683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

《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第1款: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无效(无例外,本案不属于国际转贷)。

剑河县财政局:属行政机关(机关法人),无保证人资格,书面保证/承诺函/ 会议纪要等均无效。

2. 主合同(借款合同)效力对担保的影响

主合同:工程款被强制转为对仰阿莎公司(县属国企)的借款。

非企业真实合意、公权力胁迫、无资金交付、以合法形式掩盖剥夺优先权→ 主合同本身无效/可撤销。

从属性规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保证)必然无效。

双重无效:主体禁入+主合同瑕疵 →保证自始、绝对、确定无效。

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过错分担)

1. 归责原则(《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原《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 三方过错认定(本案)

担保人(财政局):主要过错(70%–100%)

明知法律禁止国家机关担保,主动/授意出具保证。

利用公权力强制债转股+自我担保,违法主导。

财政资金违规出借、滥用职权。

债权人(恒楚公司):次要/无过错

非自愿、受行政胁迫、为拿回工程款被迫接受。

无审查国家机关担保效力的法定义务(法律禁止属强制性规范)。

债务人(仰阿莎公司):共同过错

政府平台、指令承接债务、配合违法转款。

3. 责任形式与范围(司法惯例)

不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

主债务本金 1.06 亿元+利息+逾期损失。

法院通常判决:财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不低于50%–70%的赔偿责任(本案属行政强压+明知违法,极可能判全额赔偿)。

可追偿:财政局赔偿后,可向仰阿莎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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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特殊违法点(叠加责任)

1. 公权力强制担保(胁迫+违法)

政府指令:“不签转借款+不接受财政局担保,就不付款”。

法律后果:

保证因主体无效;

同时构成胁迫,债权人可撤销整个交易并恢复工程款优先权。

2. 财政违法(行政+刑事)

《预算法》:财政资金不得违规出借、不得违法担保。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违规担保: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记过至开除。

刑事风险

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致使企业债权重大损失(1.06 亿)。

玩忽职守罪:违规审批、造成财政风险。

3. 名为担保、实为政府兜底(规避债务)

架构:政府欠款→转成国企借款→财政局担保 →意图把政府直接债变成 “或有负债”。

实质:政府隐性举债、违规担保、逃避直接支付责任→无效且追责。

四、维权路径(恒楚公司)

诉请确认“借款合同+保证函”均无效

理由:胁迫、意思表示不真实、主体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

恢复基础法律关系:工程款纠纷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 条 →按建设工程合同审理、确认优先受偿权。

诉请财政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连带/全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388 条、《担保制度解释》5条、17条。

行政举报+刑事控告

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审计厅、贵州纪委监委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举报财政违法、滥用职权。

控告责任人渎职犯。

五、总结

效力:剑河县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绝对无效。

民事责任:不能免责,须承担主要/全部过错赔偿责任(1.06亿本息)。

性质:属公权力违法干预民事+财政违法+渎职,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刑事追责三重责任。

企业最优解:否定借款+否定担保→恢复工程款+优先权+索赔财政局。(吴平)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