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实务中,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但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极为普遍。当员工在办理完离职交接后,依然以“员工”身份与原单位保持联系,甚至成立公司开展业务,这种关系究竟该如何界定?

近期,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本案通过对“从属性”这一核心要素的穿透式审查,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商业合作划清了界限。

# 案例简介

入职与职责:

2020年4月,司某入职阳谷某工厂,被派往广东办事处担任仓库保管员。双方约定了工资、补助以及基于回款金额的“销售提成”。

关键节点:仓库交接

2021年3月8日,司某与接替人员对仓库货物进行了盘点并签字交接。此后,司某不再担任保管员

争议爆发:两年的“空白期”

2024年1月,司某提起仲裁,主张其与工厂的劳动关系应存续至2023年4月。他认为,交接仓库只是“岗位调整”,此后他转为专职销售,虽未领工资,但一直受公司管理。工厂则坚称双方关系在交接时已终止,后续仅为业务往来。

# 核心争议

司某为了证明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在二审中提交了大量微信群聊记录及通话录音。

  • 司某的主张: 他加入了公司的“销售精英群”,法定代表人在群里下达指令、要求开会,这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工厂的辩称: 该群成员包含各地的经销商。群内的指令是为了统一销售政策和维护市场秩序,属于商业合作中的规范行为,而非劳动管理。

  • 关键证据: 司某在离职后不久(2021年11月)成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该公司曾多次向工厂采购产品并转售给第三方。

#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重点考察管理隶属关系、劳动报酬支付及业务组成。

1. 管理关系的“淡化”

虽然微信记录显示双方有业务沟通,但无法证明司某受工厂规章制度的约束。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司某未领取工资、未报销费用、未主张劳动报酬,这严重背离了一般劳动者的行为特征。

2. 经济独立性(关键点)

司某成立了独立的公司。由员工成立公司作为原单位的购销中间商,不符合企业内部管理的常理。司某拒不提交自己公司的账目流水,无法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劳动报酬”而非“公司利润”。

3.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2021年3月8日后的业务往来属于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

  • 确认劳动关系期间: 仅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8日。

  • 驳回诉求: 司某主张的2021年后工资、补助、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均不予支持。

# 实务启示

对企业(用人单位)的建议

  • 交接即断联: 员工办理完离职交接后,应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并从内部办公群、钉钉等管理系统中移除。

  • 模式切换要书面: 如果员工离职后转为经销商或顾问,务必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 警惕“混淆用工”: 避免在针对经销商的群聊中使用明显的劳动管理用语,防止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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