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地块征收项目中,企业面临的核心选择问题是:在征收补偿中,企业能否主张以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替代货币补偿?与住宅征收不同,企业征收涉及土地、厂房、设备、经营等多重权益,产权调换的适用条件更为复杂。货币补偿可以快速获得资金,但企业需自行解决新的经营场所问题;产权调换(土地置换或厂房置换)可以保障经营活动的延续性,但需要征收方具备可供置换的替代土地或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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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产权调换的法律基础

《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住宅和企业等各类被征收人。对于企业拆迁而言,产权调换同样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在整体搬迁项目中,安置补偿方式明确分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搬迁户可选择完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

在企业征收语境下,产权调换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土地置换,即征收方提供替代土地供企业重建厂房;二是厂房置换,即征收方提供替代厂房(安置房)供企业继续经营。这两种形式都属于产权调换的范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

2、企业产权调换的适用条件

企业主张产权调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的用地和厂房具有合法性。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企业,其用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征收中有权主张产权调换。对于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产权调换的可行性较低。

第二,征收方具备可供置换的替代土地或厂房。产权调换需要征收方拥有或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替代资源。在土地存量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因客观上难以提供工业用地和非住宅房源,补偿决定和补偿方案有时没有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企业在主张产权调换时,应当主动了解征收方是否具备可供置换的替代资源。

第三,企业的产业类型符合地方产业规划。属于地方重点支持产业的企业,由于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通常更有可能获得土地置换的机会。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比较分析

企业在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之间作出选择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货币补偿的优势在于资金灵活性高,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支配补偿款,不受安置房源位置和户型的限制。但需注意,货币补偿后,企业需自行解决新的经营场所问题,如补偿金额不足以在同类区域购买同等条件的厂房,可能导致经营条件下降。

产权调换的优势在于直接获得经营场所,避免了寻找新址的不确定性。在实物安置中,企业可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或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等安置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延续性,避免因搬迁导致的客户流失和经营中断。

4、企业保障产权调换权利的实务建议

对于地块征收中涉及的企业而言,保障产权调换权利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提前准备企业资质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经营证明等,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和用地权益。

第二,主动向征收实施部门提出产权调换的诉求。在征收程序启动后,企业应当书面提出产权调换的意愿,说明置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征收方案中未提供产权调换选项,企业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第三,在补偿协议中明确产权调换的关键条款。选择土地置换的,应当明确替代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交付时间、产权性质、差价结算方式等;选择厂房置换的,应当明确安置厂房的位置、面积、结构、交付时间、配套设施等。

第四,对补偿方式选择权被侵害的,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权益。根据《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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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地块征收中,企业依法享有主张产权调换替代货币补偿的权利。《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包括土地置换和厂房置换两种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企业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应当结合自身发展规划、经营特点,综合评估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利弊,在补偿协议中明确关键条款,对选择权被侵害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