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
《刑法》第399条第1款、第2款原来只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刑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除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存在外,执行阶段也同样存在。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能够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较大,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对象是“判决、裁定”,对此应作广义理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1479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至于判决、裁定的“执行”,主要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刑事案件关于财产部分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活动。【登封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对“执行判决、裁定”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执行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包括执行案件判决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
其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多次出现的刑法用语。理解“严重不负责任”的刑法意义涉及几个问题:
(1)“严重不负责任”的法律定位。在渎职罪一章一开始,《刑法》第397条规定了一般的渎职犯罪,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而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的则是特殊的渎职犯罪,可分为滥用职权型和失职型两类。按照《刑法》第397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一般的渎职犯罪,应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而对特殊的渎职犯罪,则应以行为分别对应的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对于渎职罪一章中的其他8个失职型犯罪,罪状里都没有“玩忽职守”一词,对应的用语却是“严重不负责任”。笔者认为,这些失职型犯罪都是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故应当围绕“玩忽职守”的行为特征来理解和把握“严重不负责任”。
(2)“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责任”,有两层意思: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从责任机制运作来看,规定责任和追究责任之间实际上还存在着一个责任评价阶段。在这个阶段,先是根据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责任,判断主体是否做了分内应做之事、做得好不好,再得出其是"负责任"或"不负责任"的结论作为表彰或追责的依据,结论中可能包含如"很负责任、高度负责任"或"很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性评价。在此之后,才会决定是否追究责任。从使用语境来看,"严重不负责任"有较强的口语色彩,但既然已为《刑法》所用,就要作为法律用语来理解。从客观要件的立法例来看,玩忽职守罪采取"玩忽职守+致使"的标准模式,其他8个失职型犯罪则分属三种模式:一是标准式——"(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或导致、造成)",包括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二是限缩式——"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职+致使",只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三是扩展式——"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职、延误履职、不正确履职+致使",包括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三种模式里,只有第一种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严重不负责任"后没有列举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认为同样涵盖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种对"严重不负责任"作了限缩,只列举了行为的一种表现——不履行职责,即"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第三种则对"严重不负责任"表现作了扩展,列举的行为表现除了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即对应当检验的物品、检疫物不检验、不检疫或者错误出证)以外,又增加了延误履行职责的情形,即延误检验、检疫出证。所以,"严重不负责任"的《刑法》意义与"玩忽职守"大体相同,但行为表现有宽有严,因罪而异,故本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指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3)本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含义。以民事执行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分别规定了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种类,明确了适用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既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必要手段和法律依据,也是执行工作人员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不执行这些规定的,即属"严重不负责任",具体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了避免出现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前裁定进行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前者是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保存价款、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保全第三人财产);后者则是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不依法采取应当采取的这类保全措施的,即属"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二是"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指不依法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情形。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事项得以实现,法律规定了执行强制措施,如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还规定了先予执行、执行回转、继续执行、执行威慑等制度。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这类执行职责的,即属"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最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至于《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与案件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指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登封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登封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登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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