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H某、L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H某与L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9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L某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H某得知L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L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创伤,且L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情况,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汽车归H某所有,L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L某辩称:不同意H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汽车归H某所有,H某给付L某补偿款26万元,驳回H某其他诉讼请求。H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汽车分割判项,改判L某向H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并驳回H某其余诉讼请求。
三、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L某应否向H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认定。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在第四十六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立法形式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但是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限制性的列举方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无法对其他过错情形进行扩大化解释,难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果,充分实现该制度制裁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的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有四项法定过错之外又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解决了该制度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本案中,H某、L某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L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根据L某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第二,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婚姻法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该“一年”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婚姻法一直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作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得知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如将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在一年,不利于无过错方权利的行使,也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背离;二是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一年期间,排除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一年后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一项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很大影响的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综合上述各种考量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位于第五部分,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H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在二人2019年协议离婚一年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H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即是依据该审理思路判决驳回了H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此,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意思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重要。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莫过于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处分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L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H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虽然H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财产的分割处理情况,根据案件实际酌予确定。
四、启迪意义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行使期限问题
若协议离婚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即2021年1月1日)之前,且已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不要轻易放弃诉讼权利。依据有利溯及原则,人民法院倾向于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再将“一年”视为除斥期间,而是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仍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的认定
若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甚至在离婚后极短时间内即与他人再婚,并在极短时间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受害方可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