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赣府字〔2026〕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我省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并按照我省相关规定预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用地报批前,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历史已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的土地,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要求,按照最新补偿标准统筹测算并落实资金,补足差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026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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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编辑:熊一鸣 二审:胡志文 核发:凌云
南昌发布
微信公众号:nc_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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