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17日电,针对主动权益类基金建立的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机制,《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明确,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记者 周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