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卓林斌:

经查,自然红(平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红资管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未谨慎勤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未审慎开展合格投资者核查工作,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未按规定对部分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自然红资管的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且参与上述违规行为,对自然红资管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