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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期货福建分公司”)从业人员巨青霞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公告指出,经查,巨青霞在华源期货福建分公司从业期间,未能恪尽职守,在分公司不当合作中,存在长期接受外部机构及人员的领导和指示、以外部机构名义对外宣传展业等严重背离岗位职责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影响了分公司的稳健经营,并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证监局表示,巨青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要求,巨青霞需于2026年4月10日下午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同时,公告明确,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巨青霞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违规行为及相关法规依据
巨青霞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 - 长期接受外部机构及人员的领导和指示 - 以外部机构名义对外宣传展业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规条款为《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第一项: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第六项: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监管措施的法规依据为《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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