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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2025年12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现就案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敦促该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协助人(包括理财经理、财务人员、业务员及其他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配合调查取证,并将本人在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服务期间收取的提成、佣金等涉案资金全额退缴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指定账户。凡是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及时投案并退缴上述涉案资金的,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到案,或者不退缴涉案资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为尽快完成侦查取证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 31 日止,凡在安康市裕泰科技有限公司参与集资人员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登记报案,配合取证。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望相互转告周知。

需准备的相关报案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交易所用银行卡复印件。

2.相关集资《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等文件原件、复印件。

3.交款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根据个人投资转款方式)和收取本金及利息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交易明细。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本案相关人员应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对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联系单位: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联系民警:徐警官 19909156005

梁警官 19909156320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