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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10时许,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创路街道涧桥泊林小区B栋2单元负二楼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23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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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贵阳市乌当应急管理局公布《乌当区“9.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乌当区“9·12”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贵州兴鸿霖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带领临时工人梁某军、何某洪抵达乌当区新创路街道涧桥泊林小区B栋2单元作业地点——该楼栋1号电梯负二楼位置,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驻现场代表杨某勤在未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操作电梯将电梯轿厢顶部停在3楼楼面后打开电梯的轿厢门,并用脚抵住电梯门以维持开启状态。梁某军按照作业计划进入电梯井道进行监控设备安装前准备工作,期间杨某勤因接到贵州兴鸿霖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的电话,遂离开作业现场,前往距离电梯约4米处接听。此时,原本停靠在2楼的电梯轿厢突然发生异常下滑,导致正在井道内作业的梁某军被挤压在轿厢与井道壁之间。现场人员见状立即拨打救援电话,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实施抢救后,确认梁某军已无生命迹象。

事故发生后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9月19日签订赔偿协议,由现场电梯操作员杨某勤个人承担50万元经济赔偿并获家属谅解;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支付7万元人道主义援助金;施工单位贵州兴鸿霖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亦向遇难者家属提供5万元抚慰金。

杨某勤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能充分辨识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风险、未严格遵照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存在重大操作疏漏(未开启电梯检修阀),作为现场电梯操作人员,在作业期间因接听电话离开电梯厅门,未尽到安全监护职责;梁某军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任何个人防护措施、未确认现场安全、未履行基本的安全确认程序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致使在电梯轿厢异常下滑时,被挤压于轿厢与井道壁之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责任处理方面,事故调查组建议:袁某,男,48岁,中共党员,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杨某勤,男,58岁,群众,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维护(修)管理项目委托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王某,男,42岁,群众,贵州兴鸿霖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此外,贵州久联集团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贵州兴鸿霖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责成乌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乌当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 | 贵阳市乌当应急管理局、中安在线主编 | 彭丹编辑 | 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