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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闯黄灯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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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不是摆设,“闯”不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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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提示车主即将变灯,作用是清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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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况属于“闯黄灯”

未到停止线,继续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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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亮起时,车身未过线或压线,却继续行驶通过路口。

未到停止线,加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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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亮起时,从停止线内加速通过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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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闪烁

总有人想“赌一把”

踩脚油门,抢个几秒

心里暗喜:又省一个红灯!

但现实往往是这样收场的——

Q2

为什么不能抢黄灯?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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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1日19时01分,刘某驾驶川L****8号小型轿车,沿高新区安谷镇沿南新大道往车子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新大道龙口路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该车与车安路方向闯黄灯进入南新大道的王某驾驶川L****7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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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8日,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搭载黄某某)从乐山市高新区龙口路方向往乐沙大道方向行驶。

10时14分,当该车行驶至乐山市高新区乐高大道与龙口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路口(其前方行驶方向直行信号灯为黄灯)时与宋某驾驶从乐高大道方向往铜河南路方向的川L8***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林某某、黄某某受伤,黄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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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4日,黄某清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黄某琼、李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方向往车子镇方向行驶。

16时51分,当该车行驶至乐山市高新区南新大道与天合路交叉路口时直行通过路口(其前方直行交通信号灯显示为黄灯)时与王某驾驶从高港大道方向往天合路方向直行通过路口的川LD8***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黄某清、黄某琼、李某某受伤,黄某琼送乐山市人民医院高新院区抢救无效于2025年09月26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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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公安交警提醒

因为加速闯黄灯通过路口,而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在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闯黄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黄灯不是“加速信号”,是“预备停”

抢那一秒,可能赔上一辈子

等一等,真的不差这几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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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谢霁平

审 核 | 胡 荀

签 发 | 刘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