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加工、食用“长江野生鱼”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精神,有效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洪湖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长江鱼、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按照省、荆州市、洪湖市决策部署,现就禁止销售、加工、食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公告如下:
一、“不卖江鱼,不食野味”。严禁销售、采购、加工、食用“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洪湖野生鱼”“野生湖鲜”,以及其他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二、严禁在店招门楣、橱窗、店堂内外广告、菜谱菜名,以及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各种场合、各类载体中,出现“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洪湖野生鱼”“野生湖鲜”等文字,或者与其相近似的文字。如有上述情况,及时进行更新或撤换。
三、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员工管理。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洪湖野生鱼”“野生湖鲜”等为噱头进行营销活动和以“好鱼”“纯天然”等隐晦语言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严格落实水产品进货查验和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采购渠道(来源)、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货台账须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所有销售的水产品必须明码标价。标明水产品种及价格,严禁借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倡导广大消费者要文明用餐、理性消费,不买、不卖、不食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坚决抵制“江鲜”“野味”消费,树立正确健康的饮食观念。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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