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 崔 淼

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部仅有20条的行政法规,一经公布便引发国内外高度关注。它不仅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法律战”的最新利器,更标志着中国在构建“攻防兼备”的涉外法治体系上迈出系统性、关键性的一步。

防御性反制的必然

当前,大国博弈日趋激烈,以国内法为武器进行域外干涉的“法律战”成为新常态。近年来,某些国家频繁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实体和个人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粗暴干涉他国内政。

《条例》开宗明义,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一个“反”字,清晰地界定了这部法律的防御性与被动性本质。它不是主动出击的“矛”,而是守护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的“盾”,是针对外部不当法律干预的“对等反制”与“正当防卫”。

构建“识别—阻断—反制”全链条体系

《条例》系统化地构建了一套从预警到反击的法律应对机制。

例如,《条例》创造性地建立了“识别”机制,为反制提供法理基础。由国务院法治部门牵头,对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构成“不当域外管辖”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综合考虑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客观因素。经识别公告的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这为后续相关行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事实基础,体现了程序正义。

相较于2021年出台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条例》的阻断措施更具强制力。对于违反禁令、执意协助外国不当措施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依法发布“禁止执行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条例》也设计了豁免申请通道,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避免将我国企业置于绝对的两难境地。

此外,《条例》还升级了反制措施,用以精准打击“恶意实体”。《条例》授权中国政府依法在外交、贸易、投资、出入境等多领域采取反制措施,建立了“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对于推动或参与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外国组织与个人,可列入清单,并对其采取签证限制、查封冻结在华财产、禁止交易合作、限制投资、处以罚款等一揽子措施。这与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形成功能互补、协同发力的精准打击网络。

涉外法治“工具箱”日趋完善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强化了司法救济和私人诉讼权利。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此举借鉴了欧盟的“阻断立法”等成熟经验,是推动“法律战”司法化、本土化的重要尝试,极大地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和保护力。

涉外法治“工具箱”正在日趋完善。近年来,我国已快速构建起一套应对外部法律风险的体系。《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聚焦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实体与第三国(地区)实体进行正常经贸活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重点针对外国歧视性制裁的直接反制立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则主要针对危害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国实体。

此次,《条例》在法律位阶和措施综合性上进行了重要升级。它与上述法律规章协同配合,共同构成了覆盖“风险识别、合规阻断、国家反制、司法救济”的全流程、立体化涉外法治防护体系,显示出中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思维日益成熟,涉外法治“工具箱”更加系统完备。

《条例》的出台,是中国在面对不公平、不合理的“长臂管辖”时,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构建规则的鲜明信号。它明确将自身置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框架内,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反制措施,争取国际道义的支持,避免陷入“以单边对单边”的指责。

当然,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这套体系的实效取决于跨部门协调机制的顺畅运行、执法行动的坚决与透明,以及对目标实体能否形成足够有效的约束。同时,如何在强力反制与保障程序正义、避免误伤正常商业往来之间取得平衡,也是未来实施中需要精细把握的课题。

《条例》的施行,是中国在百年变局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核心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的必然选择。它亮明了对滥用域外管辖说“不”的坚定立场,也为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秩序贡献了中国方案。

(作者系民革中央青年委员会委员、北京京妙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