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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湾区财经传媒)

4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 ,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战略投资者制度。《法律适用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法律适用意见》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自行投资或者委托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作为单一投资人通过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以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同时,在规则上将该类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将其他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法律适用意见》还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在强化监管要求方面,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避免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损害制度公信力。

《法律适用意见》的修订是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举措之一,《实施方案》提出要允许公募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银行理财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监会指出,《法律适用意见》意在积极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建立健全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升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此前《法律适用意见》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29条。证监会指出,多数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