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来是一个生活得休闲从容的中年的作家,出版过《品西游》、《闲话聊斋》等深为读者欢迎的作品。这安逸的生活因为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戛然而止。王XX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两百多万元,我也因夫妻连带责任成为“百万负翁”。

因为于XX阻挠,“合伙”根本没法清算。王XX在2023年曾经打过一次官司,白花了几万元律师费诉讼,一分钱都追不回来。我气愤不过,辞职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资款中,其中有差不多四十万元被直接从柜员机取走,下落不明。不用说,这些资金被于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把现金取出来。我让王XX报案,警方传于XX随便询问一下,让王XX自行去起诉。

于XX不承认取款谎称不知案涉资金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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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认取款谎称不知案涉资金下落

(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的陈长奋、陈莹全权代理。陈长奋不承认于XX从柜员机取款,故意撒谎说发生取款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的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了,于XX不知道这些资金下落。为什么说陈大律师是故意撒谎呢?因为2023年他们就代理过于XX的案子,明知道于XX提供的关键信息不实,还在庭上帮忙陈述。然而,陈大律师以为死无对证的谎言,却被我看出破绽来。我指出有于XX涉案时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他手上。面对我的质疑,陈大律师哑口无言。

不过,陈大律师就是大律师,他懵了一下,很快就有辩论对策,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陈词,说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合伙资金是合伙共有财产,非清算不能返还。陈大律师的言下之意,于XX从柜员机偷走这些钱,算是合伙亏损了。原来如此,陈大律师,要不然你和我合伙吧。你转100万给我,我马上从柜员机取走,然后我不但不会像于XX那样阻挠清算而是立即清算,亏损你承担一半,我就不和你杠了。

于XX不得不庭后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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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得不庭后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

陈大律师知道于XX想赖掉从柜员机取现金失败了,核实笔录时陈长奋把于XX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第三天,于XX提交书面答复承认取款,谎称那些现金是王XX安排他取用于合伙的,但没提供任何证据。我提供证据和书面答复进行反驳。不过判决书判得很离奇,王XX败诉了,于XX庭后已经承认取现金只是谎称用于合伙,判决书认定核心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

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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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该案二审[ (2025)琼02民终2463号]还是陈大律师全权代理。这次,他没有否认于XX提取现金了,也没有说于XX记不清楚了。于XX记得很清楚,这些现金是取出来用于合伙了。证据在哪里?证据全部都给了王XX了。原来知名律师还可以这样耍赖的啊?看来我前面说和陈大律师合伙的方案还可以再改一下。陈大律师,你先转100万给我,我从柜员机取走,然后就说我把取出来的钱还给你了。如果你不能证明我没有交钱给你,你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读者看到我上面的建议,是不是觉得我很无赖?然而,该案二审就是这样判的,判决书中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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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知名律师,真的不知道是律师还是讼棍?更让我震惊的是,这样的律师在诉讼中竟然可以如鱼得水,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