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2026年3月27号公布,2026年2月2号判的,案号(2026)赣71行终58号。本案是两次诉,一审和二审当事人都是败诉。本内容重点讲述贴单。
2025年7月4日19时24分许,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南昌市学府大道因违规停放被红谷滩某民警现场采集违法信息。
2025年7月25日,吴某通过互联网处理该违章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处罚决定书,以吴某于2025年7月4日19时24分,在学府大道实施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56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依据《道交法》第114条、第93条第1款、第2款,《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86条第5项规定,决定对吴某处以罚款150元。
吴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25日向某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对违规使用民警设备辅警及违规将警用设备交由他人使用的民警作出处罚。8月27日作出决定维持红谷滩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吴某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和处罚决定。
一审:吴某将车辆停放在南昌市某区学府大道禁止停放路段,离开了车辆驾驶室,红谷滩某民警巡逻时发现吴某前述违法停车行为且吴某不在现场,遂拍照取证,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通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违法停车照片足以认定吴某存在违法停放车辆的事实,且民警带领辅警进行违法信息采集,并由辅警协助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驳回请求。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表示:红谷滩某民警带领辅警在学府大道巡逻时发现违停的XXX机动车,且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民警拍照取证,辅警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通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进行违法信息采集。红谷滩某根据采集的上诉人违法停车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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