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李建忠,刘某明向陕西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阳出借 9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高阳个人账户用于其个人项目入股,后续高阳凭借项目分红与新投资获得巨额收益却长期拒不还款。二人历经诉讼维权,法院生效判决未认定高阳个人承担责任,仅判令公司承担部分债务,且执行程序中未能有效处置高阳相关财产,案件长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十八年间,李建忠通过信访、反映情况等多种途径主张权利,生活陷入困境,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一、借款用于个人入股 债务人长期拖欠不还

2006 年,陕西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阳,因参与西安市某村城改项目个人入股需要资金,向李建忠、刘启明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相关合同,款项直接转入高阳个人账户,并未进入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对该笔借款不知情。

高阳取得款项后用于个人项目入股,当年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将城改项目转让,高阳个人获得分红收益 500 万元。借款到期后,高阳未按约定偿还欠款,2008 年、2009 年两次签订还款协议,均未如约履行。此后高阳利用相关资金运作推进咸阳市某村城改项目,2010 年至 2012 年,项目合作方为高阳及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投入大额资金,高阳具备还款能力却长期失联,李建忠、刘启明无奈提起诉讼。诉讼时,高阳及公司账户有足额资金可用于执行,且存在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混用的情况。

二、裁判未采纳关键证据 法律适用引发争议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作出民事判决,均判决由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承担债务,未认定高阳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李建忠、刘启明在诉讼中提交了银行转款凭证,证实90万元全部转入高阳个人账户,该核心证据在判决中未被采纳,也未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同时,二人主张款项用于高阳个人入股、分红归个人所有的事实,法院未予调查核实。二审判决驳回二人要求高阳承担责任的请求,未明确对应的法律依据。二人认为,根据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使用的,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该判决与相关法律精神及同类司法实践不符。答疑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曾提及判决存在瑕疵,2017 年李建忠提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案件未能进入再审程序。

三、财产线索清晰可查 执行程序长期停滞

判决生效后,李建忠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但执行工作长期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执行期间,高阳先后注册多家企业,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李建忠向执行部门提交了合作方转入高阳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偿还案涉债务的资金凭证,以及项目投资款流向、高阳名下企业注册信息等材料,请求核查资金流水并执行相关财产。执行部门以相关财产属于高阳个人财产为由,未予执行,最终以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城改项目被转让,大额项目资金去向未被彻底核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十余年间仅回款少量款项。

四、十八年维权步履维艰 恳请依法核查督办

十八年的讨债过程中,其因该笔欠款背负沉重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基本生活与医疗难以得到保障,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李建忠通过平台,上级部门递交材料等方式持续反映问题,案件得到相关部门关注,相关人员曾表示推动解决,但至今未有实质进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建忠提出明确诉求:请求对二审生效判决依法予以纠正,追加高阳为责任主体;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查封、冻结高阳名下相关资产;核查城改项目转让资金及项目投资款流向,执行专项还款资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高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与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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