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检假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算作劳动时间,不扣工资。

二、保胎假

有医院证明需要休息保胎的,可按病假申请休假,工资按病假发放。

三、流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产假

按照《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五、护理假

女方生育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陪护假。

六、哺乳假

宝宝未满1周岁,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宝宝增加1小时。

七、育儿假

宝宝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休10天,带薪。

编 辑 | 龙昭汀

签 发 | 曾韬 龙艳

审 核 | 姚媛媛

主 办 | 贵州卫生健康融媒体中心

主 管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