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理事张添强)

近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在养老院的老年人外出洗澡时突发心脏病死亡,老人亲属起诉养老院和洗浴中心要求共同赔偿损失的案件,经法院审查,养老院依照合同约定尽到看护义务,洗浴中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老人亲属对二家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于大爷去年4月6日与某养老院签订书面的《养老机构杨园入住协议书》,该养老院对外公示的收费服务为三级,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收费4000元,生活半自理的每月收费3000元,生活自理的每月收费1600元。入住养老院时,于大爷选择的护理标准是“生活不能自理”,但却按生活自理的标准交费1500元。4月28日一早,于大爷外出洗澡,门卫登记时提醒,路上注意安全,于大爷说,早点去,洗浴中心才开门,水干净。

令人没想到的是,不一会儿,一辆救护车驶入洗浴中心将于大爷接走,经抢救无效,于大爷死亡。经法医尸检,最终确认于大爷死于心脏病。

于大爷的亲属认为养老院未尽看护义务、洗浴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养老院和洗浴中心起诉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损失37万余元。

养老院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出庭代理,养老院一方认为,于大爷去洗澡时养老院有登记,门卫也交代了他安全注意事项。于大爷是在洗浴中心死亡的,与养老院的看护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养老院一方还称,如果是生活不能自理,入住养老院时需要提供医院病历并经民政部门认证,因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收费高,加之民政部门还有补贴,所以要求非常严格。于大爷入住时差5天不满一个月,所以按生活自理标准(每月1600元)收取他1500元。

王金海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洗浴中心的监控录像,显示于大爷行动自如,自己到了洗浴中心,自己交费,洗浴 中心墙上也有公示的注意事项,于大爷交费后自己拿的拖鞋去洗澡,证明养老院在看护方面没有瑕疵。虽然于大爷入住养老院时填写的“生活不能自理”,但从交费1500元的情况看,于大爷选择的是“生活自理服务”,因此于大爷自己到洗浴中心洗澡是不需要养老院安排专人看护的。

洗浴中心辩称,洗浴中心服务大厅张贴有安全提示,明确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及脑血栓的患者应在家人陪护下洗浴,否则后果自负。洗浴中心发现于大爷洗澡发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服务员还对于大爷进行了必要的救治,及时从吧台拿“速效救心丸”给于大爷服下,并将于大爷抬到救护车上送医院急救,经尸检,于大爷是因心脏病死亡,并非溺水死亡或摔伤受伤后死亡,说明洗浴中心已全面履行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养老的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以合理限度为原则,需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合同约定、行业标准、收费标准等因素。本案中,于大爷入住时所提供的病历未显示其有冠心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需对冠心病进行特殊看护。养老院作为非医疗机构,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可预见的、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风险,如跌倒、烫伤、走失等常见风险,而非对入住老人所有潜在疾病进行医疗监护。冠心病作为突发性、隐蔽性较强的疾病,在未事先告知且无专业体检要求的情况下,超出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一般注意义务范围。另外,养老院收取于大爷1500 元,该收费标准对应的是一般性生活照料服务,而非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24 小时不间断的医疗监护或贴身看护。

从监控录像看,于大爷在事发当日能够自行前往洗浴中心,独立完成登记、更衣、入浴等行为,证明其可以独立行动,于大爷的亲属要求针对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每月收取 1600 元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对一位具备自理能力的人提供等同于 24 小时医疗监护级别的保障,既超出合同定,也有悖于养老服务行业的普遍实践和公平原则。

从于大爷的病历看,于大爷因脑血栓后遗症入住养老院,养老院的服务内容为生活照料、日常看护等,合同未约定需对冠心病进行监测或特殊护理,也未要求养老院提供专业医疗体检服务。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其职责是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非医疗诊断机构。在双方未约定、法律未强制要求的情况下,养老院不负有主动为入住老人进行专业体检的义务。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负有注意义务,其未主动告知冠心病病史,亦未要求进行专业体检,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养老院对入住老人的管理应以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基本权利为前提,于大爷作为完全自理能力人,其行动自由不应被不合理限制,养老院未限制其外出洗澡,符合养老服务行业惯例和人文关怀要求,不构成过错。

关于被告洗浴中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王金海律师调取的监控录像看,洗浴中心张贴浴客需知提示,此行为表明洗浴中心已履行了基本的风险告知义务,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了警示。于大爷在泡池内发病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给予速效救心丸、拨打 120 急救电话等一系列措施,救助行为反应及时、措施得当,符合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突发事件中应尽的合理救助义务限度。

从尸检报告看,于大爷的死因是冠心病猝死,属于自身疾病急性发作,在现有证据下,无证据证明其猝死与洗浴中心的设施缺陷、服务瑕疵或救助不及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洗浴中心已在其经营能力和合理限度内,尽到了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大爷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于大爷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金海律师说,本案的判决表明,并非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后发生意外,所有责任都由养老院承担,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核心依据是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第四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老年人受到伤害。因此,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出入管理、护理标准等条款,双方需要按约定履行义务。针对前述情况,王金海律师说,2025年12月26日,国家民政部公告《养老机构服务信息公开指南》(MZ/T 241—2025)。详细公开情况一一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一一对照对外公示,并写入合同中,依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看护,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后无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产生纠纷。

附:养老机构服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从业人员情况公开

一是从业人员数量;

二是餐饮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三是持有相应职业等级或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数量,包括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 厨师及其他餐饮服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等, 宜在公布栏公开养老护理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职称等。

二、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公开

一是出入院服务。即提供入院评估、出入院手续办理及告知等服务;

二是生活照料服务。即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清洁、饮食照料、起 居照料、排泄照料、体位转换及位置转移服务;

三是膳食服务。提供适合老年人的营养膳食,根据需求提供 集体用餐和个人用餐等服务;

四是清洁卫生服务。提供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内清洁服务;

五是洗涤服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

六是医疗护理服务。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护理、药物管理、 协助医疗、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院内感 染控制等服;

七是文化娱乐服务。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体育活动、休闲娱乐活动、传统节日和纪念日庆祝活动、老年人生日庆祝等活动;

针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一是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提供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等服务;二是安宁服务提供临终关怀、哀伤辅导、后事指导等服务;三是康复服务。如提供肢体康复、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和使用训练服务,根据需求开展非药物干预措施,提供康复咨询服

针对独居老人,养老机构可以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即直接上门提供服务或对社区老年人开放,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老年人家属提供专业支持,为社区和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咨询服务,承接社区老年人社会工作项目等。

王金海律师建议,养老机构要根据前述服务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针对老人的身体情况、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对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矛盾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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