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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名单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105执2050号

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9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额594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李加民、赵兰英、李加伦、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向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加民、赵兰英、李加伦、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905元,被告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304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加民、赵兰英、李加伦、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1107776845H

黑名单类型: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立案日期:

以上信息来源于信用中国(河北辛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