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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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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冒充研发、空壳承接千万项目:高新企业造假大案曝光,合规红线不容触碰

近期,沈阳税务与公安联合查处一起高新技术企业虚假申报典型大案,涉案药企为骗取税收优惠与政府补助,上演了一场全员造假的闹剧:申报材料显示研发人员占比高达50%,实则 19 名核心研发人员全是客运司机;委托研发费用超80%,受托方竟是0 员工、0 资产、无办公场地的空壳公司;千万研发资金层层流转后全额回流,形成完整资金闭环。这起案件不仅撕开了部分企业 “伪高新” 的遮羞布,更敲响了高新资质合规红线的警钟。

一、离谱造假:申报材料全是套路,研发团队实为客运司机

这家药企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在申报环节实施了三大造假手段,手段隐蔽却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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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虚构研发人员,身份完全造假
  2. 企业申报 19 名核心研发人员,占比达 50%,但经核查,这些人员均为某汽车公司客运司机,申报期间未参与任何研发工作,预留联系电话全部为空号,不具备任何医药研发能力。
  3. 委托研发空壳化,受托方无任何实力
  4. 申报数据显示,企业委托研发费用占比超 80%,年投入上千万元,与高研发人员占比形成明显逻辑矛盾。两家受托研发公司均为0 员工、0 固定资产、无办公场地的 “三无空壳公司”,无设备、无团队,根本无法开展医药研发。
  5. 资金闭环回流,研发费用实为走账
  6. 药企支付的 “研发费用”,经受托方、劳务派遣公司流转后,以工资、劳务费名义转入实控人徐某亲属个人账户,最终全额回流至药企相关人员账户,形成完整资金闭环,所谓研发投入均为虚假走账。

二、全面追责:罚款、刑责、信用惩戒三管齐下

2018-2022 年期间,徐某操控涉税中介与空壳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7 份,造成 3 家企业少缴税款 233.99 万元,骗取高新补助 20 万元,违法后果严重:

  • 涉税中介
  • :被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罚款,共计 116.99 万元,实控人及机构被列入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 实际控制人
  • :因虚开发票、虚假申报,被移送公安机关并采取强制措施,面临刑事处罚;
  • 涉案企业
  • :高新资格被取消,已享税收优惠与补助全额追回,3 家企业被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三、监管亮剑:金税四期 + 多部门联查,造假无处遁形

此次案件快速查实,依托数字化监管与联合执法体系,四大核心破绽让造假行为无所遁形:

  1. 数据逻辑异常
  2. :研发人员占比与委托研发费用占比严重不匹配,违背商业常识;
  3. 受托方无研发能力
  4. :空壳公司承接大额研发项目,资质与业务严重不符;
  5. 人员信息无法核验
  6. :研发人员身份虚假、联系方式失效,无在岗工作记录;
  7. 资金流向违规
  8. :公转私、多层转账、资金回流,符合虚开发票典型特征。

目前,金税四期已实现研发费用、人员、资产、业务逻辑的全自动比对,税务、公安、科技部门联合稽查成为常态,虚假高新申报的生存空间被彻底压缩。

四、认定造假的风险

上述案例中,中介机构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骗取补贴。最终,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在相关案例中,公诉机关根据公司、中介机构作用、合作方式,认定相关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并依据双方在骗补事项中的作用、地位进行主从划分。

在中国检察网上以“高新技术企业+诈骗”检索获得相关文件数量,其中有一年内文件就有40份。对其中20份文件进行梳理。在这20份起诉书中,大部分被提起公诉的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多被以诈骗罪从犯的身份被起诉,起诉书表明大部分企业负责人或是被宣称可以提供申报服务的中介机构业务员主动联系、或是在明知本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向代理机构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同意甚至配合其进行信息造假或捏造。从中介机构伪造的信息内容上来看,主要涉及符合申报条件所需要的科研项目资料、科研人员资料、科研产品收入等财务数据等,对科研项目资料的伪造最主要的方式是购买软件著作权或其他专利。以此骗取地方财政补贴的,还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税收优惠的,面临偷税认定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将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及偷逃税款0.5倍-5倍的处罚。

在取消高新企业资质公告中,我们也可以发现部分企业是以“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被取消资质,部分企业以“在高企认定申报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被取消资质,前者企业可能无主观故意,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例如,由于企业营业收入某个年度的答复增长或下跌,导致研发费用占比不再符合高新要求,或由于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研发项目或知识产权不符合高新要求。后者,企业有明显的偷税故意,属于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优惠,将面临偷税的行政处罚。

五、合规警示:真创新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研发的重要举措,绝非企业套利的工具。将高新资质认定异化为 “材料包装”“财务操作”,忽视研发实质,最终只会付出补税、滞纳金、高额罚款乃至刑事责任的沉重代价。

企业应坚守合规底线,聚焦真实研发,建立人员、财务、第三方合作全流程风控体系,以技术创新筑牢发展根基,这才是享受政策红利、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唯一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