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9时许,长沙两名女子从车辆出口处的道闸穿行,恰好有车辆出来,抬杆升起,杆头碰到其中一名女子脸部。女子要求物业承担80%,车主承担20%,要求精神损失费、受伤治疗费、假牙种植费。
对此,车主称,“这真的不关我的事,我不接受调解,一分钱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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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记者来到事发地看到,道闸是小区外一块停车场的出入口,道闸两边是一条人行道和一小块绿化带。闸机上有标识,“杆下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违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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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咨询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识到在机动车道通行具有危险性,对其遭受的损失具有过错,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付建说,警示牌标明违者后果自负不能产生绝对免责的法律效果。管理者需要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防止行人闯杆,除警示标识外还需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安装护栏或者配备安保人员劝阻。不过本案中,管理者的有限防护措施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较小,行人未走人行通道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后车属于在机动车道正常通行、道闸自动抬杆,其已经尽到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来 源:潇湘晨报
编辑:昱璇
责编: 李 杉
审核:若文
终审: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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