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城前哨”顺河分哨哨友在工作群内反映,路边发现疑似罂粟植株。接到线索后,徐州丰县顺河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确认该植株为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罂粟,随即依法对现场33株罂粟全部铲除。
与此同时,华山派出所创新巡查方式,启用无人机开展空中扫毒行动,对辖区田间地头、居民庭院阳台等重点区域进行全覆盖航拍巡查,精准排查出非法种植罂粟点位,实现毒品原植物种植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
针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种植罂粟行为,民警已全部依法铲除,同时对相关种植人员开展现场普法教育,讲解毒品原植物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法律须知
罂粟的“美丽”是致命的诱饵,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每一株非法种植的罂粟,都可能成为摧毁生命的“定时炸弹”。禁种罂粟,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生命、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徐州市公安机关已经全面启动禁种铲毒工作,坚持传统与科技相结合,广泛动员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禁毒社工、志愿者等力量,开展多轮次、地毯式踏查行动,切实守护无毒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第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醒
春暖花开,万物生长,但罂粟的“美丽”是致命的诱饵!
禁种罂粟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生命、家庭、社会的责任!守护无毒家园,从拒绝第一株罂粟开始,这不是选择,而是责任!
文/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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