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摆摊起早贪黑、风吹日晒

都是为了养家糊口

真的不容易啊

但有人竟然这样……

近日

在某小区大门口

徐某某和崔某某因争抢摊位发生口角

一开始只是嘴上交锋

谁料越吵越上头

直接从言语互怼变成肢体推搡

眼看事情闹大

崔某某立即向复兴派出所报警

值班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制止冲突

并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

冲突中徐某某动手殴打对方

致崔某某受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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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规定

徐某某因殴打他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宣威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