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4月7日),广东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东莞石碣“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5月24日15时19分许,位于东莞市石碣镇滨江路旧职业中学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小型轿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报告显示,2023年5月24日15时许,东莞市通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刘某某从家里出发,接上驾校学员薛某某,一起前往乐华驾校训练场地。

15时19分许, 刘某某驾驶车辆沿东莞市石碣镇滨江路从西往东方向超速行驶,行至东莞市石碣镇滨江路旧职业中学路段时,操控车辆不当往左旋转滑向迎面车道,车身右侧与从迎面车道由韩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司机及乘客受伤。

经司法鉴定,刘某某驾驶车辆通过视频画面路段时行驶速度为86公里/小时,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超速比例43.3%

15时25分许,石碣消防大队接报,事故中有一名受伤人员被困在副驾驶位置上,需要采取措施破除障碍物,请求救援。

15时27分许,救护车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经现场处置后,将刘某某、韩某某送往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

15时36分许,石碣消防大队到达现场,将被困车内的薛某某解救出来后用救护车送去石碣医院抢救。其后,薛某某再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治疗。

5月24日20时40分,薛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薛某某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刘某某诊断为:1. 右肱骨骨折;2.右肩胛骨骨折;3.下颌骨骨折;4.左侧颞下颌关节脱位;5.肋骨骨折;6.胸骨骨折(胸骨柄右);7.腰椎骨折;8.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9. 左侧额叶出血;10.脑震荡;11.右侧气胸;12.唇裂伤;13.多处挫伤。

韩某某诊断为多处挫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超速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引发的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7万元。当事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韩某某、薛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刘某某。其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3年6月16日,石碣交警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某立案处理。

2.东莞市乐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分局依法进行查处。

3.东莞市通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以及牌号粵S***8学小型轿车车身喷涂非通圣驾校的车身标识,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石排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进行行政处罚。

4.建议东城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对东莞市乐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力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建议石排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石排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对东莞市通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力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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